1.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優化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根據調解主體和類型的不同,明確人民法院指定調解和調解組織自行調解兩種情形下司法確認案件的不同管轄規則;
2.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3.完善簡易程序。增加了關於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明確簡易程序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4.擴大單壹聘任制的適用範圍;
5.完善網上訴訟規則。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網上運行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明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算法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等幹預信息呈現;不得利用算法誘導未成年人沈迷網絡;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對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的發布可以有效保證民法典與舊法的銜接,統壹日常生活中的判斷標準,確保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以增加點對點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壹步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確在無有效或更好治療方法等特殊情況下,醫生在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物用法實施治療。
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監督,對跨地區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復雜、輿論關註、群眾反映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偽造個人信息和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盜用他人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偽造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繳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單獨審理的案件。第四十七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