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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郁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型造林地、苗圃地等。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第四,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制改變林地用途,保證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總面積不減少,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林地質量,逐步增加林地面積,提高森林覆蓋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森林保護和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占用和臨時使用林地的審批;

(三)負責林地變化的監測和評估;

(四)查處非法占用、破壞和非法使用林地的林業行政案件。

(五)協同調解林地權屬糾紛。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林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非法占用和破壞林地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林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規劃應當將林地確定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並根據用途分為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能源林地和苗圃地。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林地保護管理責任制,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設立林地界樁(標誌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林地保護標誌。

重點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設立保護標誌,未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對天然林區實行特殊保護,嚴禁破壞森林植被和地貌。第九條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林地肥力下降和水土流失。

在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第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退耕還林規劃,采取措施鼓勵退耕還林,並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開墾、采石、取土、建房、建窯等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第十二條依法確定使用國有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林地使用權:

(壹)連續兩年不生育的;

(二)林地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

開墾的林地應當退耕還林;不能退耕還林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統壹規劃利用,並補充適宜退耕還林的林地面積。第十三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林業生產。林地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連續兩年不植樹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第十四條國有林地使用權的變更,由省人民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集體所有林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林地流轉合同。第十六條林地承包關系應當長期保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集體林地開發利用中,確需調整個人承包經營的林地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林地調整給承包經營戶造成經濟損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評估意見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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