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缺乏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從壹開始就是絕對的、肯定的、當然的,並不意味著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從而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因此,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符合法定有效條件,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若幹規定》明確規定,只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無需說明理由。
第三,補償協議被認可,當事人達成協議又反悔,協議就不履行了,就成了新的糾紛,也沒有經過公證或法院制作成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因此,如果當事人反悔,達成的賠償協議無法達到解決賠償糾紛的目的。在禁止反言不能達到目的的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對協議的禁止反言權,使其訂立的賠償協議無效。
四、從人身損害糾紛的性質看,它是壹種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的責任,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並不取決於行為人的個人意願。既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賠償數額,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法院應當按照賠償義務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對賠償權利人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補償協議有效。
原因如下:1。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三個條件。第壹,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公眾利益。上述三個條件不存在的,應當認為雙方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協議內容應受法律保護,雙方不能反悔。
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真誠誠實,恪守信用,維護自身利益,履行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誠信是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保證。允許雙方無條件反悔,也就是承認自己民事行為能力無瑕疵的人“反悔”,縱容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否定民法的基本誠信原則。
四、從處罰當事人的原則來看,允許反悔是對其自認的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和決定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處分權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不受約束地任意處分,當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食言,輕易否定自己的承諾。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也規定了自認,即當事人必須誠實守信,信守承諾,其聲明或者行為必須壹致。沒有相應的證據和合理的解釋,當事人不能推翻自己的陳述。雙方都已經承認了人身傷害賠償金額,不能反悔。四、允許當事人反悔,為惡意當事人拖延訴訟提供了便利,損害了善意協商壹方的合法權益。由於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毀約,壹些當事人利用談判過程,利用談判與請求訴訟的時間差來規避法律,從而拖延訴訟,延長訴訟進程,拖延履行義務,轉移財產。然而,善意的當事人參與談判和調解,希望妥善解決雙方之間的損害賠償糾紛。如果壹方只是借助協議拖延訴訟或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善意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履行的合理期待就會落空,這就為壹些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打開了方便之門,損害了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允許當事人反悔,從長遠來看,不利於保護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達成並履行後,賠償權利人反悔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會引起賠償義務人投訴,進而使公眾對誠實信用失去信心。長此以往,整個社會都會形成信用危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後,賠償義務人不會與受害人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第壹次賠償後,可能會再次引發訴訟,賠償金額不得不重新確定。當事人會形成這樣的觀念,自己做出的賠償金額的決定是無效的,最終要由法院來決定。賠償義務人會等待法院的裁定後再進行賠償,不利於受害人的及時救治和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理由如下:第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壹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不可撤銷的。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關鍵在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壹般來說,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行為,則該民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重大誤解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然,行為人之所以在行為上存在重大誤解,也有可能是對方采取了欺詐手段,即故意告訴他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相,從而導致了重大誤解。此時,該民事行為無效,不可撤銷。另壹個是看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是否顯失公平。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雙方可以反悔,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審理。
二、對於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壹般應認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對於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的事項,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義務人對少列的事項進行賠償。因為,雖然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了協議,但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對缺失的賠償項目並未達成協議。其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有的達成了協議,有的沒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達成協議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有效,即達成的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未達成協議的部分,賠償權利人應當得到充分保護,賠償權利人可以就未達成協議的部分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
三、當事人達成壹次性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內容籠統,未分項列明賠償金額,且已履行完畢。應視為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只要其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構成權利濫用,其行為法律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訴訟壹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不應支持。
9月23日,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唐山打人案。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繼誌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所作所為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十壹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9名被告人被判處人民幣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