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在生活實踐中經常發生:沒有書面借條無法確定借款人身份,或者借條是別人寫的,事後借款人身份和地址不明,無法調查核實是否向法院起訴或者事後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外借款。第壹種情況,壹般發生在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大家壹開始關系都不錯,也有壹定的了解,所以借錢的時候也沒有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借條。事後,借款人否認借款時,由於缺乏借款協議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導致借款訴訟失敗。第二種情況,借款人在事前或事後要求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書寫並出具借條,事後否認借款。因借條並非借款人真實簽名,無法證明借款協議的存在,惡意逃避還貸責任;第三種情況,與工作不穩定、住址不穩定的借款人發生借款糾紛時,債權人因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和身份信息,無法成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對外借款,事後被惡意推諉為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諉為其個人借款,因相互推諉給債權人追償帶來訴訟風險,等等。
鑒於這種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防範以下風險:
1.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並要求借款人親自書寫、簽字、蓋章、核實身份,避免出現他人代寫或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
2.借條上要清楚明確地寫明借款人的真實身份證號碼和詳細居住地址;
3.借款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要求註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借款,並要求註明* * *視情況承擔連帶歸還或共同還款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二、貸款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況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是: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仍予以出借。因為是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壹開始就了解借款用途,才能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為保證貸款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據中明確寫明貸款的合法用途,防止借款人或債務人推卸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的責任。
第三,貸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借據中未約定利息,事後主張貸款利息得不到支持或約定。
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欠條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為保證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做出合法、公平的利息約定。
第四,欠條不規範、不清晰的法律風險
在這種風險實踐中,除了上述的借款主體、目的和利息之外,還有共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寫借條當借條;貸款金額大小寫不壹致或小寫金額數據不規範、被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由於內容過於簡單,被篡改並引發爭議,給成功收回貸款、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為了避免此類問題,建議借條的措辭要準確,用詞要規範,語義要嚴謹,簽名和正文之間不能有太多的空隙。提倡民間借貸,應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借貸雙方姓名(與身份證姓名壹致);貸款的目的(待指明);貸款金額(大寫,並確保文字壹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協議要合法(超出合法部分可以規避);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如有擔保或抵押,註明擔保人及抵押物品等。
動詞 (verb的縮寫)未知支付交付的法律風險
這主要表現在生活實踐中:現金交付方式,尤其是大額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的要求
貸款交付給第三方後,債務人否認收到貸款而導致的貸款交付風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只起訴了現金交付的借款,沒有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反對支付,債權人必須對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過程作出合理說明。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數額、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法律風險很大。在這位律師代理的壹起案件中,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款的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十分困難,不可能借給被告這麽多錢。最終判決依據是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因此,對於數額較大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而且要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交付給對方,以獲得交付錢的有效憑證。為了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的合理解釋和證明不能給債權人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借款人因第三方下落不明而否認收到借款的法律風險。我們的律師建議:
1.現金貸款,尤其是大額貸款,應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接受款項的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賬戶或雙方約定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轉賬憑證。
2.借款人要求向第三方交付貸款,應事先明確約定或事後征得借款人同意,並保留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向第三方交付款項、向指定對象支付款項的相關事實證據。
不及物動詞無法保證或無法實現保證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很常見: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在借款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出於親情或信任等原因,沒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後來由於借款人經商或投資股票、賭博、吸毒等原因,陷入財務困境,無力償還,以至於後來的債權人發現情況不對時已為時過晚,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了貸款無法收回的經濟損失。也有擔保沒有實現的情況:比如擔保人口頭擔保借款人的貸款,事後又否認擔保;或者擔保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抵押登記手續,無法起到保證還款的作用。
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債權人的風險,借款人在貸款時最好提供人和物作為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違約或無力償還貸款債務,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損失。
本所律師建議采取以下風險防範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供經濟實力較好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並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明確擔保人的地位和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註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車輛或房產抵押的,別忘了到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經常被忽視。這個風險主要在於借款人,尤其是借款人的現金回報。
貸款償還後,不要求債權人出具收據,事後也無法證明已經還款。
為了預防和完全消除此類問題的風險,我們的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收到借款後需要出示收據。與慣例相對應的是,借款人向債權人還款時,債權人也需要向借款人制作收條,以確認借款人已還款,雙方債權債務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晰明確的認識而忽視。
催款,在法定訴訟時效已過或者中間催款的事實證據未保存的情況下,不能證明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的存在,訴訟時效已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還款的法律後果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將被法院依法駁回,自願還款除外。
因此,為防止貸款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失去法律保護,如果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後仍未歸還貸款,本所律師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防範風險:
1.兩年還款期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據,以延長新的還款期或出具日期;
2.可以委托律師出具催款委托書,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兩年,確保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和損失。
九。貸款法院管轄權的確定
在生活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借款人是外國人的情況。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又不能證明貸款交付的履行地,債權人只能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和訴訟成本,這顯然對債權人不利。為此,律師建議,可以在欠條或借款合同中做出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協議條款,以保證以最小的成本通過訴訟順利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