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掩蓋最新法規和真實犯罪案例2022

掩蓋最新法規和真實犯罪案例2022

掩蓋最新法規和真實犯罪案例2022

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是下遊犯罪,必須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明知是掩飾、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的,以掩飾罪定罪處罰。事先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 * *犯論處。

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偵局關於“剪卡”行動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2日摘錄)。

五、關於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詐騙罪。在辦理涉及“兩證”犯罪的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上述三種犯罪界限的問題。行為的性質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來確定。以信用卡為例:(1)凡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行為,而參加詐騙團夥或與詐騙團夥形成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轉賬現金的,均可按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將信用卡出租或出售給他人後,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代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出租或者出售信用卡給他人,未實施其他行為,有助於信息網絡犯罪受到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主客觀證據相結合,重視行為人的辯解,確保準確定性。

案例分析:本案律師接手後,首先提出了案件定性的問題。本案詐騙罪的量刑明顯重於包庇罪,應從案件的法律分析或客觀證據來認定。律師提出辯護意見後,改變了罪名,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本案存在壹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刑事定案的標準,及時向辦案部門提出意見。被告人認可起訴書最終指控的犯罪事實,同意認罪認罰。律師積極聯系受害者並進行賠償。經過多次協商,他達成了賠償協議。雖然做了部分賠償,但還是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隱瞞犯罪所得等下遊犯罪中,賠償被害人並得到諒解的並不多見。最後也達到了從輕量刑的好效果。

陜西省Xi北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陜西* * * *號。

公訴機關Xi安北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男,出生於* *省* *市,漢族,無業,住* *省* *市* *區* *鎮* *村。因本案於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月* *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Xi市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杜X,陜西XX律師。

Xi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壹案,以“被告人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壹案,提起公訴。(20**)**,於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由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及其辯護人杜××到庭參加訴訟。為獲取相關證據,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此案。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發現:

20**年**月,被告人唐X通過QQ聊天軟件(身份信息不明)聯系到網名為“去* *路怎麽走”的男子,被告人唐X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通過銀行卡取錢的方式為該男子轉移贓款。該男子按取款次數向被告人唐X付款,並以快遞方式將20個名為田X的賬戶郵寄給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與郭XX(已判刑)取得聯系後,指使郭XX用其身份證辦理* *銀行卡並交給被告人唐X,被告人唐X將* *銀行卡的信息告知該男子,隨後被告人唐X與郭X開始在* * * * *省等地的銀行取款,並將贓款轉入該男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65438 * * 20 * *日* *時許,被害人蔣某某被電信詐騙人民幣3萬元,該3萬元錢款被轉入戶名為郭XX、尾號為**15、尾號為**26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內。被告人唐×在接到名為“怎麽去* * *”的男子的指令後,指使郭×於* *年* *月* *日左右持上述兩張銀行卡在* *省建設銀行* *支行、* *省農村商業銀行將被盜的29900元全部取出,通過ATM機轉賬給該男子。

2.20**月* *日* *時左右,被害人田X被電信詐騙人民幣* * * *元,並將人民幣* * * *元轉入賬號為* * * *尾號為**52 *的交行卡內。**月* *日* *時左右,被告人唐×接到壹名叫“如何到* * *”的男子指令,在* *省人民* *路交通銀行,通過ATM機分兩次將賬號為* * * *元的交通銀行卡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唐X的家屬代為達成諒解,將被盜贓款人民幣* * *元退還被害人蔣某某,人民幣* * *元退還被害人田X。

被告人唐X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案件登記表及報案材料、抓捕過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筆錄、視頻監控及手機截圖、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供述筆錄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趙X自願認罪並簽署聲明,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Xi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唐X能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能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的辯護人辯稱,其認罪認罰,且已退繳部分贓款,取得諒解。對其提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經調查屬實,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止),並處罰金* * * * *元(以判決生效後三個月為限)。

2.未追繳的贓款,應當依法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Xi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刑法條款

第三百壹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處罰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典當行不查驗有關證件,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贓物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勘測和城市公共設施等廢舊專用設備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查處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虛假信息,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隱瞞、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2009年6月11日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與他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聯系、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轉化、轉移方法、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a)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而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

(二)無正當理由,以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產的;

(三)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的;

(四)無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

(五)無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變更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產的;

(七)可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某壹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收益錯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隱瞞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壹)以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將犯罪所得及其利益混入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場所的經營收入中,協助轉移轉化的;

(三)以虛構交易、虛構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假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合法”財產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協助轉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幫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賭博所得的;

(六)協助攜帶、運輸、郵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出境的;

(7)以上述規定以外的手段協助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三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瞞或者變相隱瞞犯罪所得,構成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在上遊犯罪事實成立的前提下認定。上遊犯罪尚未依法判決,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理。

上遊犯罪事實能夠確認,因行為人死亡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遊犯罪事實能夠確認,依法定罪處罰其他犯罪,不影響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本條所稱上遊犯罪,是指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產生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第五條刑法第壹百二十壹條所稱資助,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的恐怖組織或者個人籌集資金、提供物質或者提供場所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

刑法第120-1條規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策劃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法法發[2021]21號,節選)

第四,共同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壹般的,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情節嚴重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應當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數額、犯罪對象和危害後果、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數額、危害後果、上遊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決定適用緩刑。

  • 上一篇:學生旅行安全承諾書
  • 下一篇:壹人公司的法人年齡要求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