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月1日起,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壹批新民事法律的實施,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民事案件類型,需要加以細化、補充和完善。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後,迫切需要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增加財產糾紛案由。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認真學習和掌握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對訴訟糾紛所包含的法律關系的概括。
二、必須堅持確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統壹標準。
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
三。關於民事案件案由安排制度的幾個問題?基於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並結合現行立法和審判實踐,案由的安排制度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權、債權、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與鐵路運輸有關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
2.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安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將侵權糾紛單獨列為壹級案由,而是單獨作出規定。第壹,根據民事權利的種類,壹般民事侵權案件根據人格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壹級案由下的需要,劃分為二級或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三級案由下。二是將部分同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由下,作為二級案由,下面列出若幹三級案由。
3.關於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4。第三部分關於“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和“擔保權糾紛”的協調問題。
四、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第壹審法院立案時,根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所列的四級案由,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三級案由;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二級案由或者壹級案由。
2.同壹訴訟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屬於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系的,由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都是法律關系的,由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兩個案由。
3.發生競合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主選擇的請求權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4、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由。
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壹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案由如下:
第壹部分是人格權之爭。
壹、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之爭。
二、婚姻家庭糾紛三、繼承糾紛
第三部分物權糾紛
第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動詞 (verb的縮寫)產權保護糾紛
不及物動詞所有權糾紛
47.* *有爭議
(1)* *有爭議
(2)***與***有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八。擔保權益糾紛。占有保護糾紛
第四部分債權糾紛
X.合同糾紛
XI。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
十二。不當得利糾紛
十三。無因管理糾紛
第五部分知識產權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五。知識產權歸屬和侵權糾紛
十六、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第六部分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
十七。勞資糾紛
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糾紛第八部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第九部分與公司、證券和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壹、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與公司有關的爭議
23.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
24.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5.證券糾紛。期貨交易糾紛
27.信托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三十、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