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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涉稅訂票的探討

旅遊公司不安排旅遊活動或出差,只提供機票預訂並收取手續費,連同機票價格和手續費。從業務性質來說,更符合券商服務。那麽,增值稅應該征收旅遊服務還是經紀服務?

壹.業務性質

財稅[2065 438+06]36號規定,旅遊服務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組織和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和商務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遊企業應當根據旅遊者提出的要求,為活動的組織和安排提供相應的服務,以滿足旅遊服務的基本要求。

訂票也是基於遊客的要求,但只是訂票的代理服務,不涉及具體行程的組織安排。

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經紀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財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運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代理、專業代理、婚姻代理、記賬代理、拍賣等。

僅代為辦理具體事項,不參與其待辦事項的實質性運作或管理,不承擔其以自己名義辦理事項的法律風險。

有人說代理記賬會承擔會計執業風險。實際上,實踐中所謂的代理記賬,其實就是壹個不在崗的會計,在稅務局系統登記為其財務負責人。在某些情況下,存在積極參與其經營管理並為其出謀劃策的不當行為。

筆者認為,從業務性質來說,只從事票務預訂,收取手續費,比旅遊服務更符合經紀服務。

第二,實際執行

如果按照經紀服務征收增值稅,按照目前的財稅政策是無法解決差別征稅問題的。

經紀服務差價扣除的限制較多,項目較少,主要包括:

1,經紀機構,扣除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蔡水諾。201636規定:經紀代理服務的銷售額為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取得的全部價外費用的余額。

2.對於簽證代理人,應扣除向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繳納的簽證費和認證費。

國家稅務總局第69號公告(2016)規定,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扣除向服務對象收取並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扣除支付給客戶單位員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財稅[2065 438+06]47號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代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機票預訂,嚴格來說應該確定為經紀代理。但據經紀代理稱,無法抵扣差價,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合理。

如果服務轉賣,旅遊公司會抵扣機票的進項稅。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實際服務商壹般不開具特價票,國內客運扣費要求嚴格,人臉實名受限,更難以操作。

現行營改增政策中大量的差別化征稅方式,實際上有公平稅負的考慮,有與營業稅銜接的考慮,也有避免服務轉售的思路。

目前仍處於營改增試點期。從簡化征管、實質征稅、稅負公平等角度,可以點亮商業本質,強調稅負公平。

筆者認為,按照旅遊服務來說,上述業務並無不妥。

三、本地答案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三:旅行社提供的自由行服務,只提供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收取壹定的手續費。該業務作為旅遊服務是否征收增值稅?

2016-06-01:“旅遊服務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組織和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商務等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的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屬於為旅遊者安排交通、住宿服務,應按旅遊服務征收增值稅。”

旅遊公司可根據旅遊服務情況出具全額普通客票,或部分票價的普通客票和此項業務票價以外的特別客票,但購買者不得抵扣;旅遊公司可以用預訂機票的原件或復印件作為扣費憑證;如果買方符合國內客運抵扣要求,可以憑合規的原始票據抵扣進項稅,但此項業務重復取得旅遊公司的原始發票和相關票據,容易導致企業所得稅重復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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