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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的主體和法律制度

出口管制,即出於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政治和外交關系或考慮國際安全的目的,對特定物項和技術向特定國家、地區或實體的出口、再出口和國內轉讓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壹,美國出口管制的主體

(1)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

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是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壹個部門,負責處理國家安全和高科技問題。

根據授權,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負責修訂和執行《商業管制清單》(CCL)中各物項的ECCN編碼,通過《出口管理條例》(EAR)實施具體的出口管制,並在四個國際多邊出口管制機制的活動中代表美國。

㈡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

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ERC)是壹個審查組織,由美國商務部、國防部、財政部和美國其他州的代表組成,負責管理實體清單和軍事最終用戶清單,並就增加、刪除或其他修改作出決定。

第二,美國的出口管制制度

1,法規

出口管理條例“耳”。

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

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TAR”。

2.法律

《EAA出口管理法》。

“AECA”武器出口管制法。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2018“ECAR”。

(1)法律

由美國國會頒布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的正式立法構成了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的基礎,也是美國最高級別的出口管制法律,包括:

1,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頒布於1977,主要用於應對任何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的不尋常和特殊的威脅,這些威脅全部或大部分來自美國境外。

2.2018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簡稱ECAR)。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於2018年生效,為美國政府實施兩用出口管制提供了行動基礎。它取代了《出口管理法》(EAA)。

《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改革法》都是由美國國會頒布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被視為美國出口管制條例的主要上位法《出口管理法》的延續,是出口管理和許可的具體實施指南。

《出口管制改革法》主要將出口管制擴大到新興技術和基礎技術的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讓。還要求BIS在識別受控技術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國外相關技術的發展程度;2.出口管制措施對美國相關技術發展的影響;3.實施出口管制措施對相關技術向外國擴散的影響。

3.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武器出口管制法》於1976年頒布,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對軍品、技術和服務出口和再出口的管制權。

AECA規定了美國軍事物品轉讓的壹般規則,即增進世界和平和促進美國的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標。本法的實施機關是國務院和國防部,其中以國務院為主。

4.出口管理法(“EAA”)

《出口管理法案》具有“雙重作用”,即民用和軍用出口都在其管轄範圍內,由美國商務部實施。軍用產品、服務及相關技術資料的出口由國務院管轄。美國財政部對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也有自己的特殊控制規定。

軍品和軍民兩用物品有各自的管制清單,企業根據管制清單的劃分向相應部門申請許可。《出口管理法》由美國國會於1969年通過,於2006年8月5438+0日到期。

(2)法律法規

美國有關政府部門在上述法律授權下制定的壹系列出口管制法規包括:

1,出口管理條例(“EAR”)

《出口管理條例》由美國商務部根據《出口管理法》制定。《出口管理條例》是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根據《出口管理法》制定並實施的最早的出口管制規則。然而,《出口管理法》並不是壹部永久性的法律。幾經修改延期,於2001到期。

隨後,《出口管理條例》通過總統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授權的總統令繼續生效,直至2018《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頒布,取代原《出口管理法》成為《出口管理條例》的上位法和依據。《出口管理條例》是美國出口管制領域的主要適用法律法規,由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負責管理和實施。

2.伊朗交易和制裁條例(“ITSR”)

《伊朗貿易與制裁條例》由美國財政部制定,由《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授權下的壹系列對伊朗貿易制裁的法令匯編而成。其中包括1996通過的《伊朗制裁法案》,該法案首次將制裁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美國公司以外的實體,也就是所謂的“長臂管轄”。

《伊朗貿易和制裁條例》於2018年6月更新。新規定要求禁止“美國人”直接或間接與伊朗進行的所有交易。此外,還要求禁止《伊朗制裁法》的當事人協助或參與非美國當事人進行的任何涉及伊朗的交易,如果是《伊朗制裁法》的當事人直接進行的,則應予以禁止。

涉及的主要領域包括伊朗的石油行業、汽車行業、貴金屬貿易和伊朗貨幣,以及與伊朗央行有業務往來的外國金融機構。

3.《國際武器販運條例》(ITAR)。

《武器出口管制法》是管制軍品和技術出口的法律依據。為了有效實施《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國務院頒布了《國際武器運輸條例》。

所有從事軍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出口和再出口的實體都必須在美國政府註冊。《國際武器運輸條例》規定了出口軍事產品和服務所需許可證或授權的具體要求和批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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