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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的《征信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

中新網9月30日電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征信業規範發展的決策部署,推進征信法治建設,踐行“征信為民”理念,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5438日至10月65438日施行。

《征信業管理辦法》是《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它與《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共同構成征信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從嚴加強征信監管,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促進征信業市場化、法制化、科學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03010實施以來,人民銀行推動全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關鍵作用。同時,獲批2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134家企業征信機構、59家信用評級機構,形成了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為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003010在總結近年來征信行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規範與發展並重、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並重的原則,界定征信範圍,細化征信業務合規要求,規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依規開展征信業務提供具體的操作規範指導。

003010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征信全流程的業務規則。在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方法和原則,明確了信用信息處理的客觀性和準確性要求,充分落實了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反對、投訴等權利。在保證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強調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征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征信、信用畫像、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反欺詐等征信服務,並在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活動中使用。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方面,進壹步加強和完善征信內控制度建設、征信系統安全管理、征信機構人員管理等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10301《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認真履行征信業監督管理職責,嚴格督促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活動,促進我國征信業規範健康發展,完善適應性強、競爭力強、普惠性強的現代金融體系。

附件: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用風險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六條從事信用信息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損毀和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從事信貸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合法、正當,遵循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不得過度采集。

第八條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壹)欺騙、脅迫或者利誘;

(2)對信息主體收費;

(三)從非法渠道收取的;

(4)以其他方式侵犯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征信機構和信息提供者在開展業務和合作時,應當遵守《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明確信息采集的原則和各自在獲得客戶同意、信息采集、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條征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對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報告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情況。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規範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接受個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處理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核查。

第十五條征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於合法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章信用信息整合

管理、保存和處理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整理、保存和處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條征信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提高信用信息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保證信息質量。

第十八條征信機構在整理、保存和處理信用信息過程中,發現信息錯誤,屬於信息提供者提交的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果是內部處理錯誤,要及時糾正,優化征信內部處理流程。

第十九條征信機構應當對來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壹致的,應當及時核對並處理。

第二十條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

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征信機構應當在對外服務和使用中刪除個人不良信息;作為樣本數據,應該是匿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提供和使用

第二十壹條征信機構對外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信息用戶的使用,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征信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業務資格和目的進行必要的審查。

征信機構應當對信息用戶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和系統安全、合規等管理措施進行評估,並對查詢行為進行監控。發現安全隱患或異常行為,及時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信息使用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時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並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信息使用者應當合法、正當地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不得濫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條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自己的信用報告,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查詢、營業場所查詢等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投訴。異議和投訴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征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被查詢信用信息的內容,並對被查詢信用信息的內容和專業術語進行說明。

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在信用報告中添加異議標記和聲明。

第二十九條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信用評價產品和服務。,應當建立評價標準,不得以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因素作為評價標準。

為經濟實體或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信用評級產品和服務的信用機構,應當按照《信用評級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2019])等相關規定開展業務。

第三十條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認定欺詐性信用信息的標準。

第三十壹條征信機構在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和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時,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壹)信用報告的模板和內容;

(二)信用評估產品和服務的評估方法、模型和主要維度;

第三十二條信貸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對信用評價結果的承諾;

(二)宣傳含有暗示信用評價結果內容的產品和服務;

(三)未經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同意,以其名義進行營銷的;

(四)以脅迫、欺騙、利誘等手段向信息主體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產品和服務;

(五)對信貸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六)提供其他影響信貸業務客觀公正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征信機構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涉及業務活動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確保征信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存儲或處理1萬以上企業信用信息的個人征信機構和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的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具有三級以上安全保護能力;

(二)設立信息安全負責人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三)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定期檢查信貸業務、系統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征信機構應當確保征信系統的運行設施設備、安全控制設施設備和互聯網使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確保系統的物理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和管理中心安全,防止征信系統被非法入侵和破壞。

第三十六條征信機構應當在人員招聘、離崗、考核、安全教育、培訓和外部人員準入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征信機構應當嚴格限定公司內部查詢和獲取信用信息人員的權限和範圍。

征信機構應當保存工作人員查詢、獲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記錄,明確記錄工作人員查詢、獲取信用信息的時間、方式、內容和目的。

第三十八條征信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理制度,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信息泄露時,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危害,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征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應當保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四十條征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

征信機構向境外信息用戶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時,應當對信息用戶的身份和信用信息的使用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投融資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十壹條征信機構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在合作協議簽署後、業務開展前將合作協議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征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壹)所收集的信貸資料的類別;

(二)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

(3)異議處理程序;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征信內控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各項制度和相關規定的完備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征信業務的合規性,包括征信信息的收集、征信信息的對外提供和使用、異議和投訴的處理、用戶管理以及其他事項的合規性;

(三)征信系統的安全狀況,包括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管理、系統開發等。;

(四)與信貸業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從事個人信貸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信貸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罰;擅自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格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據《征信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內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查詢信用信息的信貸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向外部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在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但實際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合規整改。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65438年6月+10月+2023年10月起施行。

相關問答:央行征信網如何查詢央行征信網的征信方法?

1.百度搜索個人征信,點擊第壹個鏈接進入央行征信中心。

2.點擊中間下方的互聯網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報告。

3.進入征信中心,點擊登錄,或者立即開始。如果是第壹次使用,需要點擊註冊完成註冊過程,並記住密碼和用戶名。

4.進入登錄界面,輸入登錄名、密碼和驗證碼。如果長時間沒有登錄,可能需要更改登錄密碼。只需輸入舊密碼和新密碼。

5.登錄後,點擊左側的征信服務,然後點擊下方申請征信。網站可能反應比較慢,可以刷新或者耐心等待。選擇銀行卡驗證和所需信用信息。

6.然後點擊獲取銀聯驗證碼。從彈出的網頁中輸入銀行卡信息,完成驗證即可獲得驗證碼。輸入驗證碼和認證碼。

7.驗證後需要24小時才能查看結果。期間可能會收到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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