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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延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調查、鑒定、保護和管理,以革命文物為載體的紅色資源的傳承和利用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革命文物,是指近代以來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過程中,見證了中國人民反抗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爭取人民自由的英勇鬥爭,見證了中國* * *生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發揚革命精神、傳承革命文化的光輝歷史的實物遺存。主要包括: (壹)近代以來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教育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二)與中國生產史、中國人民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有關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三)具有代表性的紅色標語、文件、手稿、書籍、音像資料等。反映革命歷史和革命文化的;(四)反映革命歷史文化的其他重要史料和紀念設施。第四條革命文物保護應當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傳承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保護工作,健全革命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將革命文物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結合當地革命文物資源制定革命文物保護規劃;革命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撥款用於革命文物保護的經費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保護革命文物。第六條各級宣傳部門負責革命文物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護工作機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牽頭建立革命文物聯席會議制度,成立革命文物專家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網上信息、檔案、黨史研究、地方誌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革命文物的保護工作。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的革命文物保護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加強革命文物安全保護設施建設,將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納入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覆蓋範圍,對革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實行公告公示制度。第九條保護革命文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歪曲、醜化、褻瀆或者損毀、侵占、破壞革命文物的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捐助、誌願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革命文物保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革命文物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革命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加強對革命文物及其相關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時將新發現的革命文物依法納入保護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革命文物數據庫,完善革命文物數據共享機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鑒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在鑒定革命文物時,應當會同宣傳、老戰士事務、黨史研究、地方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同級聽取專家意見,依據革命史實和文物價值進行鑒定。認定為非國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應當征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意見。認定為革命文物的,由組織認定的文物主管部門將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匯總。第十三條建立革命文物保護制度,包括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和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統壹公布,並分批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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