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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中央管理建築企業:

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危險分部工程的安全管理,積極預防和遏制建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們修訂了《危險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9年5月13日

工程項目大型危險部位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保障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積極預防和遏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職工傷亡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分部工程範圍見附件壹。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獨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施工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拆卸、深基坑工程、附著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為分包工程,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商組織編制。

第七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障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證、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建設單位技術部門應當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專項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簽署。

未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由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後提交監理單位,並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五名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參與本項目建設的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壹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壹)專項方案的內容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的計算和校核依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3)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論證結束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內容提出明確意見,並簽署論證報告。該報告是修訂和完善專項規劃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經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與相關專業承包單位簽訂。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進行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規劃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專項規劃。

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修改後的專項規劃進行重新審核。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現場監督專項方案的實施,並按規定進行監控。發現未按照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方可進入下壹道工序。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安全監理納入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並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周圍環境和施工工藝制定安全監理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的實施進行現場監理;未按專項規劃實施的,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未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中專家的專業類別和人數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壹條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考試辦法和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並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且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和實施專項規劃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專項規劃進行審查或者對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未進行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企[2004]213號)中的《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予以廢止。

附件壹:危險分部和分項工程範圍

附件二:超過壹定規模的風險較大的子項目範圍。

附件壹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範圍

壹、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不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和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系統

(1)各類工具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架設跨度10m及以上;總建築荷載為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架水平投影寬度的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和相對獨立、互不連接的構件。

(3)承重支撐體系:鋼結構安裝的滿堂支撐體系。

四、吊裝及安裝和拆卸工程

(壹)使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且單件起重重量為10KN及以上。

(二)使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工程。

(3)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和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壹)搭設高度在24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整體和分段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腳手架工程。

(4)吊籃腳手架工程。

(5)自制卸貨平臺和移動操作平臺項目。

(六)新型和特種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與爆破工程

(壹)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爆破拆除工程。

七。其他人

(壹)建築幕墻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結構、索膜結構的安裝。

(3)人工開挖擴底樁。

(四)地下挖掘、頂管和水下作業項目。

(5)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且沒有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壹定規模、範圍的危險分項工程

壹、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和降水工程。

(二)雖然開挖深度不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地下管線復雜,或者影響相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系統

(1)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和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架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為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提升、安裝和拆卸工程

(壹)使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且單件起重重量為100kN及以上。

(二)起重能力300kN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拆除高度為200米及以上的內爬提升設備。

四、腳手架工程

(壹)搭設高度在50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二)升降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整體和分段升降腳手架工程。

(3)架高20m及以上的懸挑腳手架工程。

動詞 (verb的縮寫)拆除和爆破工程

(壹)爆破拆除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橋、煙囪、水塔或者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者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的拆遷工程。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壹)建築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超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結構和索膜結構的安裝。

(3)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開挖工程、頂管工程和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且沒有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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