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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積極的家庭工作-“信息”

近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關於進壹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提出了壹系列優化疫情防控措施。根據“新國十條”,感染者要科學治療。無癥狀感染者和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輕癥病例壹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治療。

那麽,問題來了,“新國十條”發布後,因核酸或抗原自測在家隔離的員工需要發工資嗎?我應該付多少錢?法律依據是什麽?因此,65438+2月65438+6月,四川觀點新聞記者肖明邀請四川惠澤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威,結合相關法律政策為您解答。

要求

有必要發工資嗎?

回答

必要時,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居家隔離期間的報酬。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在積極居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杜威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此外,2020年6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發布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在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4月16日,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系領域備受關註的問題,四川省人社廳給予了政策解答。根據相關解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醫療期,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看來,雖然最新的防疫政策規定了感染者采取居家隔離或者自願選擇集中隔離,但本質上是政府在《傳染病防治法》中要求對感染者進行隔離治療的措施。既然是政府要求的隔離治療措施,那麽符合《傳染病防治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四川省人社廳的相關解答》的規定,即企業或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報酬。”杜威說道。

杜威進壹步解釋說,雖然防疫政策與兩年前相比有所變化,但《傳染病防治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四川有關部門對隔離期間從業人員待遇的規定並沒有相應調整。所以根據法律法規,應該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要求

應該怎麽分配?

回答

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和職工協商。

既然要發工資,那應該怎麽發?杜威告訴記者,工人在家被隔離治療是因為他們是陽性,工資的多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

杜威介紹,壹般來說,員工的工資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固定工資、外勤工資+內勤工資、底薪+計件工資。根據相關法律政策,第壹種情況,員工只有固定工資的,隔離期間應當等額支付;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由於員工因隔離治療未出場,企業或單位只能支付內勤工資;第三種情況,員工因隔離治療不能做計件工作的,企業可以只發基本工資。具體隔離時間可根據員工的核酸檢測報告或抗原自測照片確定。

“但值得註意的是,員工在隔離點或家中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或企業應根據勞動情況支付員工工資。雇主或企業可以與雇員協商支付多少。“杜威表示,如果員工因隔離或疾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根據前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支付生活費。對此,《四川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的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對於疫情造成的生產經營困難,杜威建議企業負責人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工資的,企業負責人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後,可以暫時延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延長時間壹般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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