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勞動爭議案件沒有金額要求。
2.不明原因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合法甚至不合理的理由,超過《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期限,拖延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職工工資而未支付職工工資的行為。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違約方可以將對方告上法庭,但需要註意的是,壹定要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綁架或威脅。
3.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
(1)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三個月以上且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法律依據:
刑法第276條之壹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數額較大不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認定
1.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無故”做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2.不包括: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拖欠勞動者工資。延長時間的最長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第三,欠多少工資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惡意欠費”的起刑和量刑有“數額較大”和“造成嚴重後果”的界定,那麽實踐中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給出了答案。
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有兩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由於各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同,司法解釋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第五條在第三條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什麽是“造成嚴重後果”:
(壹)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不能及時治療或者輟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這裏,還需要註意的是,企業主不僅僅是被判有罪,被判整體解決。被欠薪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勞動者仍可采取民事或行政措施討回工資,不能以判刑沖抵勞動者工資。
第四,欠薪可以這樣討論。
當老板拖欠工人工資時,很多人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往往會采取壹些過激的手段,從而引發壹系列勞資暴力沖突。這樣不僅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還會讓勞動者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懲治惡意欠薪具有積極意義。惡意欠薪的發生往往伴隨著欠薪者隱匿財產或故意不發的行為,讓沒有調查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自己舉證是不現實的。惡意欠薪入獄後,取證的責任就落在了有偵查權的公安部門身上。那麽,對於勞動者來說,除了這條公訴途徑,還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解決討薪難?律師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第壹,通過工會和雇主之間的協商;
二是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解決;
第三,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調解解決。第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是轉向社會和媒體的力量。
農民工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所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證、廠牌、通行證等。)、收入證明如工資條、工作證明如考勤表或考勤單、派工單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收入、工作時間等相關證據。因此,工作人員平時壹定要註意固定和保存相關證據。
以前農民欠的工資最多。很多公司就是欺負學歷有限的農民,不知道怎麽合法討要工資,農民吃了大虧。但現在勞動法有錢後,拖欠工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法律知識請到網站專業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