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養豬場建設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養豬場的建設規模、選址和場地建設條件、規劃布局、工藝設備、畜舍建築、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年出欄商品豬2000頭以上的養殖企業。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包括勘誤表)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J 39—1990《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無害化糞便衛生標準
GB 5084-1992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1607—1989漁業水質標準
GB14554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561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16548—1996畜禽疫病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範
GB16549—1996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GB/T 17824.3—1999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設備。
GB/T 17824.4—1999中小型集約化養豬的環境參數和環境管理。
GB/T304—2002規模化豬場生產技術規範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商品養豬場
本標準所稱商品養豬場,是指從事商品豬生產,年銷售商品豬2000頭以上的養豬場。
3.2養豬場規模
本標準所指的商品養豬場規模根據養豬場出欄的商品豬數量確定。
4要求
4.1建設規模要求
4.1.1現場施工要求
商品養豬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及周邊地區的資源、投資、市場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經濟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綜合確定。
4.1.2建築規模要求
本標準中提到的商品豬場建設規模和基礎能繁母豬數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養豬場建設規模劃分表
大型豬場和中型豬場
小型養豬場年產量> 100005000-100002000-5000。
商品欄中的豬頭數
基礎母豬數量> 600 300-600 120-300
4.2選址和現場施工條件
選址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4.2.1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和鄉村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
4.2.2有便利的交通條件。
4.2.3場地地勢高、幹燥、平坦,應盡量建在有陽坡的丘陵地帶,坡度不得超過20°。
4.2.4場地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4.2.5豬場水源充足,便於取用和保護,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4.2.6充足可靠的電力。糞尿汙水可就地處理或利用。
4.2.7規模化養豬場應考慮滿足建設項目需要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4.2.8根據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廠址位於居民區和公共建築的下風向。
4.2.9場界距交通幹線不小於500米;距離居民區和其他畜牧場不小於1000m,距離畜產品加工廠不小於1000m。
4.2.10:水源保護區、旅遊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汙染嚴重和畜禽疫病多發區、山谷窪地等易遭受洪澇災害的區域。
4.3養豬場規劃布局
4.3.1場地規劃原則
建築緊湊,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節約土地和滿足當前生產需要的同時,應適當考慮未來技術改進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豬場分區
養豬場建設設施應按管理區、生產區、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置,界限清晰,聯系方便。管理區應位於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和地勢較高的地方,隔離區應位於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和地勢較低的地方。
管理區包括員工生活設施、豬場辦公設施、輔助生產設施(飼料庫、車庫等。)與外界有密切聯系;生產區主要包括保育舍、養殖舍、育肥豬舍及相關生產輔助設施;隔離區包括獸醫室、隔離房、病豬焚燒處理、糞便汙水處理設施。
功能區間距不小於50m,有防疫隔離帶或圍墻。
道路設置
養豬場應通過專用道路與外界相連。場內道路分為幹凈路和臟路,嚴格分開,不得交叉或混合。
4.3.4場地面積
豬圈總建築面積為每頭商品育肥豬0.8m2-1.0m2。豬場其他輔助建築總面積按每1頭豬0.12m2-0.15m2計算。豬場總面積為每頭商品育肥豬2.5—4.0平方米。
4.4技術和設備
4.4.1工藝計劃確定原則
4.4.1.1適用於生豬生產各階段的技術要求。
4.4.1.2有利於養豬場的防疫和衛生要求。
4.4.1.3有利於糞便汙水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和環保要求。
4.4.1.4有利於節水節能。
4.4.1.5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
4.4.2飼養技術
商品豬生產技術應符合DB37/T 304-2002的規定。
4.4.3確定給料設備的原則
4.4.3.1設備必須滿足商品豬養殖和生產的技術要求。
4.4.3.2經濟實用,易於清洗消毒,安全衛生。
4.4.3.3這有利於改善豬舍環境,減輕豬的應激反應,降低發病率。
應采用4.4.3.4現代技術和配套設備。
4.4.4供料設施
4.4.4.1哺乳豬宜網養、床養,其他類型豬舍可地面飼養。
4.4.5豬舍內的環境參數和控制應符合GB/T 17824.4的規定。
4.5豬舍建築
各類木垛應采用輕鋼結構或磚混結構。
4 5.1建築形式
豬圈的建築形式應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因地制宜采用半開放式或開窗式豬圈(單層或多層)。
豬圈的屋頂形式應采用雙坡屋頂。豬圈的凈高不低於2.5m-2.7m..適宜跨度為9m-15m。
4.5.2豬圈定位
豬舍的朝向和間距必須滿足日照、通風、防火、防疫等要求,豬舍的長軸應在15以內向南。每兩個相鄰豬舍的縱墻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7m-10m。每兩個相鄰豬舍的端墻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0m。豬圈距離圍欄不小於10m。
4.5.3豬圈平面布置
豬圈應沿豬圈的長軸單排或多排布置。豬圈的兩端和中間應設置橫向通道。
豬圈地板
豬圈應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向糞溝傾斜1%-3%。地面堅硬,易清洗,能耐受各種形式的消毒。
4.5.5不同豬群的飼養密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各階段豬的飼養密度(m2/頭)豬群類型每欄豬數,帶裂地豬圈的第壹個實心頭,豬圈,10—200.2—0.4生長豬,10—16 0.6—0.9 0.4—0.6。
育肥豬10-160.9-1 . 20 . 6-0.8
進料供應
種豬場根據種豬的營養需要加工配合飼料,其配套飼料加工廠的生產能力應不低於表3的規定。
表3飼料加工配套生產能力
養豬場規模(5000-65438+20000-30000 > 30000)
出欄豬數)
飼料加工廠
生產能力(噸/小時)1.0—2.0 2.5—3.0 > 3.5
供水和排水
4.5.7.1給水設施應符合GB/T 17824.5438+0—1999的規定。
地下管道產生的4.5.7.2汙水應在場地內排放,並設置明溝排放雨雪水。
生活區和管理區的4.5.7.3給排水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4.5.8加熱、通風和冷卻
豬圈應因地制宜地配備夏季降溫設施和冬季取暖設施,以保證其正常的生產性能。應執行GB/T 17824.3—1999的規定。
電源
電力負荷等級為三級,如民用建築供電。自備電源的供電容量不小於總用電負荷的1/4。
內部運輸
場內運輸車輛為專用車輛,不得駛出場外作業。嚴禁場外車輛進入生產區。如遇特殊情況,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前必須進行徹底消毒。
4.5.11現場滅火
4.5.11.65438+
4.5.11.2消防通道可利用場內道路,緊急情況下可與場外道路連接。
4.5.11.3采用生產、生活、消防壹體化的給水系統。
4.6養豬場的防疫設施
4.6.1養豬場周圍建有圍欄或防疫溝,並有綠化隔離帶。養豬場入口配備車輛強制消毒設施。
4.6.2生產區應與管理區嚴格隔離,生產區入口處應設人員更衣和洗浴消毒室,豬圈入口處應設地面消毒池。
4.6.3在生產區圍欄附近設置裝豬平臺,豬只裝車外運後不能返回。
4.6.4飼料倉庫應位於生產區和管理區的交界處。場外的飼料車不允許進入生產區。
4.6.5隔離區內應設置獸醫室、隔離豬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室和糞便汙水處理設施。病豬屍體的處理按照GB 16548-1996的規定執行。
4.6.6露天木垛應設有防護網。
4.7環境保護
4.7.1環境衛生
4.7.1.1新建種豬場必須進行環評。保證養豬場不汙染周邊環境,周邊環境不汙染養豬場環境。
4.7.1.2宜采用汙染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4.7.2糞便汙水處理
4.7.2.1新建養豬場必須與養豬場同步建設相應的糞便汙水處理設施。
4.7.2.2固體糞便主要通過高溫堆肥處理,處理後的糞便應符合GB 7959-87的要求方可運出場外。
4.7.2.3汙水必須經過生物處理,處理後的汙水應符合GB 5984或GB 11607的規定。
4.7.3場地區域的空氣質量
場地內空氣汙染物含量不得超過GB14554規定的排放標準。
環境檢測
養豬場應當定期對養殖場區域的空氣、水、土壤等環境參數進行監測,評價環境質量,並及時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
4.7.5場地綠化
院子的綠化應結合院子與豬圈之間隔離、遮陽、防風的需要。可以因地制宜種植能夠美化環境、凈化空氣的樹木花草。樹木宜選擇高大的落葉喬木,不宜種植有毒、多刺、會飛的植物。場地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