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幹旱、大風(沙塵暴)、寒潮、暴雨、暴雪、冰雹、霜凍(冰)、高溫、低溫、雷電、大霧、霾、幹熱風、連陰雨等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等活動。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防災減災綜合績效評價,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象災害防禦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災害、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等日常工作。
石拐區、白雲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安聯合旗、固陽縣(以下簡稱有關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災害防禦等日常工作。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務、農牧、林業、衛生和計劃生育、交通運輸、教育、旅遊、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鐵路、民航等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二章防範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的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的分布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劃定,編制全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根據氣象普查資料適時修訂。
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第九條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以及工業、農牧業、林業、水利、交通、旅遊、交通、能源、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重大建設項目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氣象雷達、氣象衛星信息接收設施、自動氣象觀測站、氣象信息服務站、氣象信息傳輸接收設施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等氣象災害防禦設施以及其他氣象災害監測和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第十壹條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公民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配合其用地範圍內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發現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舉報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搬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並與設置該設施的氣象主管機構協商達成搬遷協議。第十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區氣象災害特點和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制全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縣、區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和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