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投訴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相關規定,扣除金額壹般不超過本月標準工資的20%。扣除後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除罰款外,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出租汽車駕駛員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0000-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租公司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人員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投訴解決後,市交通部門督促涉事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與乘客取得聯系,全額退還乘客已支付的車費。
法律依據: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的壹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開展經營服務;
(四)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
(5)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培訓和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登記從業資格的人員。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營運時,其運力、外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內清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封良好,無遮擋,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斜度可調節,安全帶和鎖齊全有效;
(4)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5)計價器、頂燈、運營標誌、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設備完好有效。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營運前做好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保持車輛整潔,備齊發票和備用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並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6)不在車內吸煙,不吃有異味的食物;
(七)車輛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放置、粘貼相關證件和標誌;
(八)根據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不得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運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招攬乘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壹)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禮貌駕駛。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況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a)當乘客對服務不滿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當及時移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保管;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品,立即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