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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14以下的人為什麽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此,14歲的孩子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但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應責令其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長期數據濫用者的父母拒絕“政府庇護和教育”

6月27日,記者在孝感高新區公安分局見到了派出所所長劉。

劉主任總體認同微博中提到的事件,受害者家屬。該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發布的案情通報也顯示,2018年3月30日19: 48,孝感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高新區衛站社區毛玉新城有人將壹名兒童扔下。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後,迅速趕到現場,將受害人送往醫院,並迅速調查取證,連夜將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004年9月出生,未成年人)抓獲。

通報稱,經查,當日18時許,黃某利用新城17號樓電梯口的機會,持剪刀將其挾持至401室,對其實施搶劫,並持剪刀將被害人小靜刺傷。

對於網上廣泛質疑的肇事者未被立案的問題,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

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未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足以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規定,駁回此案。

如何理解“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

對此,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外,《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案件程序》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家庭沒有管教能力,確需收容教育的,辦案單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政府收容教養”。

劉所長介紹,派出所就男孩的管教問題專門和他的父母進行了溝通,也介紹了相關管教所的情況。孩子的父親也去相關機構看過,但最終不同意被政府收容勞教。後來派出所家訪,男生家長說孩子目前沒上學,在家幫忙。

劉主任說,事發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協調。派出所參與現場至少兩次,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有分歧,至今未達成壹致。目前,協調班仍在全力做好協調工作。

需要改善對未成年受害者的援助。

這條6月26日上午發出的微博,壹天之內吸引了眾多網友的關註和熱議。微博轉發量共計654.38+0.7萬次,網友評論9400余條。

“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中國那個年紀的大多數人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真的很不成熟。”網友“cici微笑”認為“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成熟早,法律的年齡門檻也應該相應改變。”

網友“失落的對話”評論道,“對未成年人的過度保護往往會害了他。法律要顧全大局,但不能讓壹些不法之徒無限期地鉆空子,否則會適得其反。”網友“普通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犯罪的防彈背心”。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童德華教授認為,“加害人的父母應承擔監管責任,案件發生在小區,小區物業管理人也有壹定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第壹百七十六條,湖北華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表示,“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按程序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

王明還建議,受害人父母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該中心將派出公益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指出,要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公安機關不應駁回此類案件,而應評估勞教的“必要性”,責令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損失,並向被害人提供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和結案報告,供被害人掌握情況,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人民網-持刀傷人被釋放未滿14歲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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