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據的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證據有以下幾種類型:
(1)書證、物證是物品或文字形式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二)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因此,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情況,不得作偽證。
(三)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作出的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和認可。《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只有成立,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被害人陳述”是指被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陳述被害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的其他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作出的供述或者辯解,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或者承認自己的罪行,但認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
(四)視聽資料,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的資料,是固定保存的證據。更可靠,更接近真實情況。但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被認定為證據。
(五)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分析、鑒定和判斷。這是壹個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是書證的壹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管理的駕駛員處以罰款的,以交通警察開具的罰款單據為準。再比如,工商管理人員在處罰這個反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時,當場記錄違法事實,沒收商販違法商品的數量和質量。現場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現場筆錄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在行政訴訟法中被規定為獨立證據,以防止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無據可查”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警察筆錄是壹種現場記錄,屬於書證的壹種。
(七)勘驗,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事實,對發生事實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的行為。查處非法出版物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是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獨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