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參考-建築法律;
第六十六條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承包中,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金。沒收受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行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為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收回頒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承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發放質量合格文件或者驗收合格工程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壞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