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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由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先確定為現役軍人,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人,稱為預備役人員。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和履行軍事職責,隨時準備參軍,保衛祖國。第八條對立功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國防部負責。

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第二章平時征兵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現役軍人的數量、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到24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前進行兵役登記。在兵役登記中通過初步審查的人被稱為合格公民。第十四條應征公民在應征期間,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征集服現役。第十五條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第十六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應征。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誌願兵役制士兵。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服誌願兵役的士兵稱為士官。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服現役實行等級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

士官分級服役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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