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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程序壹般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壹)法律案件的建議1。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題。

壹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二是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2.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

壹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議案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二)1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啟動項目並做出立法決定。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都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的事項列入規劃和計劃,並規定提交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

2.建立起草小組,開展起草工作。

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起草法律草案的壹個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深入基層調查和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壹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二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第三,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四是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第五,實務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

4.形成框架草案和對重大問題的意見。

5.起草文章。起初,法律草案壹般被稱為“試行草案”,在壹定範圍內進行研究和討論。《草案》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部分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再形成《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給各方征求意見。對於起草工作中壹些重要、復雜、敏感的問題,起草小組也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做出正確的決策和判斷。

6.征求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形成後,通常會廣泛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將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以書面形式發給有關方面征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征求意見。

7.形成稿件,審稿。

8.提案機關應當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

(三)審議法律案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

壹是在開會前壹個月把法律草案發給代表,讓代表們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件的程序。

壹是將法律草案在常委會開會前7天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說明;三是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審議法律草案,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關於三審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壹個重要特點是普遍實行三審制,即壹個法律案要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根據實際情況,立法法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壹是各方面意見壹致的法律案,經兩次會議審議後可以提交表決;第二,如果各方同意部分修改的法案,也可以在壹次會議上審議後付諸表決;三是法規案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席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不經表決,提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

4.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審議討論並提出意見外,聽取各方面意見,是我國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和基本經驗。立法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幾項制度。

(四)表決議案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修訂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再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壹道程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並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規定了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法律簽署後,將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所謂標準文本,就是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有不壹致的地方,以常委會公報公布的法律文本為準,維護法制統壹,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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