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醫師法》從以下幾個方面維權。首先,對屍檢提供證據和建議的權利。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患者死亡的,醫生有權建議屍檢證據。如果患者家屬不清楚患者的死因,醫生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醫生有權建議對死者進行屍檢,以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患者不同意,醫生有權要求患者簽字並承擔因不願屍檢而導致無法提供證據的責任,並邀請第三方見證。其次,告知確認權。醫生應明確告知患者病情、采用的檢查項目、用藥、治療費用等。,醫生有權讓病人確認他所講的話。患者放棄告知權和確認權會給醫療糾紛埋下隱患,醫生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地位。第三,人身安全權。當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失去理智,圍攻毆打醫務人員,對醫務人員造成傷害時,醫務人員要敢於適用法律,追究患者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最後,當患者以醫療糾紛為借口詆毀醫院,散布歪曲言論,媒體聽信患者壹面之詞,報道嚴重失實,給醫務人員和醫院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時,醫院應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和法院判令患者及相關媒體停止名譽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維護醫生的合法權益,需要黨和政府的關懷,需要社會對醫生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醫生要敢於和善於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患者的維權意識與日俱增,但當醫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維權意識相對較弱,主要表現為發生醫療糾紛時要麽消極回避,要麽聽從領導安排。如果領導不贊成維權,無論醫生受到什麽形式的侵權,都只能自認倒黴,任由醫鬧侵犯醫生的尊嚴和人身安全。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作為公民,醫生也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3.雙方責任不明確,患者與醫療機構的服務合同關系明顯。最簡單的醫療服務合同應該是患者向醫院交錢,醫院為患者診斷並提供藥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治愈患者的痛苦。如果病人交了錢,醫院卻不治好病人,醫院的責任是什麽?按照診療合同的約定,醫院要承擔違約責任,醫院是否有過錯並沒有問。醫院對患者造成不當損害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才能體現雙方的公平平等。也就是說,只要醫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盡到救治患者的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不壹定要求醫生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醫院對患者的責任首先是違約責任;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其他傷害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該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合同中明確預見和約定了傷害後果和責任承擔方式,醫院可以根據合同確定其責任。另壹種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傷害後果的情況。此時醫院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該屬於民法上的特殊侵權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也就是在醫院壹方。4.相關專家指出,現在對醫生的約束太多,醫生感覺如履薄冰。以前只是想治好病人,現在卻畏首畏尾,生怕壹不小心成了被告。2003年6月5438+2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第壹人民醫院歷史上第壹位醫官,時隔8年多終於結案。這是壹起1995開頭的在廣東省佛山市第壹人民醫院分娩的孕婦引發的醫療糾紛。在這起醫療糾紛中,不僅是100多年前成立的廣東省佛山市第壹人民醫院歷史上的第壹起醫療事故訴訟,也是我國醫生和醫院管理者第壹次成為被告。這時醫生才意識到,如果每天在醫療工作中不小心,以後可能會成為被告。醫療糾紛和醫療訴訟已經成為包括醫學生在內的每個醫院管理者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後來壹次次的醫療糾紛證明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5.在醫療糾紛中,患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在這些令人尷尬的“悲劇”中,很多患者及家屬在面對強勢地位的醫院時,要麽無所適從、束手無策,過於依賴醫院,要麽在憤怒中采取壹些不恰當的極端措施,焚燒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無聲的悲劇。上述行為往往導致患者失去維權的有利條件,最終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由於醫療糾紛專業性、技術性強,糾紛雙方地位不平衡,基於醫療行業特點和習慣的信息封閉,患者的維權之路往往坎坷曲折。為了使廣大患者在糾紛發生後冷靜客觀地面對處於強勢地位的醫院,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進行維權,筆者基於專業律師的身份和積累的豐富的醫療糾紛處理經驗,闡述了訴訟前和訴訟中維權涉及的關鍵問題。第壹,及時復印保存案卷。醫患糾紛發生前後,無論是為了咨詢還是以後的訴訟,最重要的環節是全面掌握病歷及相關資料。首先要盡可能及時全面的掌握病歷。病歷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以及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檢查和治療的客觀記錄,也是訴訟中重要的書證。當醫患雙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發生爭議時,病歷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病歷分為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兩部分。客觀病歷是指客觀記錄患者病情、檢查和治療結果的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主觀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和治療的主觀意見的記錄,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的主觀認識,以及實施醫療行為的主觀動機,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和病程記錄等。在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前,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患者、家屬甚至律師都無法提前查閱、復制病歷,使得患者及家屬在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然而,實踐中經常出現醫療機構故意修改、隱瞞甚至銷毀病歷的現象。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患者復印病歷的權利和醫院配合的義務,但這壹權利的行使受到壹定限制。根據規定,患者只有復印或復制其客觀病歷的權利,沒有要求復印或復制其主觀病歷的權利。也就是說,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但復印或復制的病歷範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病程記錄是不能復印的。病程記錄客觀記錄了患者的治療情況,是證明醫務人員診療措施是否得當的重要證據。將其排除在患者病歷可復印或復制的範圍之外,確實不利於患者維權。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規定不合理也不公平!但為了平衡患者的弱勢地位,條例也規定了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但沒有明確封存主觀病歷是醫療機構的義務還是可選權利,患者應當充分利用這壹權利。該規定唯壹的不足是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患者對醫院的消極不作為——不封口、當場封口、封口形式不嚴格等。,往往是無可奈何,生怕病歷被修改!因此,律師建議,患者在行使這壹權利時,最好請公證員、律師等地方介入,以便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和病歷。第二,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患者在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如果涉及醫患糾紛,可以進行初步研究。最好的辦法是咨詢醫學專家和專業律師,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生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侵權。與醫院發生糾紛後,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有三種:1,與醫生協商,簽訂協議;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和醫生協商,簽協議。目前醫療機構主要是國有機構,醫療機構負責人在醫療事故認定前和非事故時沒有具體的權限進行賠償,醫患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主要限於醫療事故認定後或者醫院有其他想法。這樣壹來,患者權益得到充分維護的可能性很小,患者的弱勢地位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也無法得到平衡。如果在這個階段,患者可以邀請專業律師介入,彌補患者在這個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協商是醫患之間的第壹次較量,也是進入訴訟階段之前的關鍵環節。壹方面,專業律師通過對法律和事實的闡述和分析,使醫院權衡這壹糾紛的利益,接受患者的合理訴求;另壹方面,專業律師會根據談判的具體情況積極收集和保存證據,為接下來的訴訟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同時,醫患糾紛發生後,不要輕舉妄動,盲目“擺平”,要客觀分析,避免日後後悔。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民事責任的免除有兩種形式:非訴訟免除和協議免除。所謂不起訴免責,是指被害人或者相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已經被免除。所謂協議免責,是指被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壹些不利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自願就人身損害達成和解協議,壹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他不能證明訂立時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則應認定該協議有效,雙方都應履行。所以患者“私下”解決問題要慎重!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將患者死亡和可能屬於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移送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機關處理的依據是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書面申請應當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這種救濟方式無法避免醫院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不利因素,同時也必須正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維護患者權益方面的固有局限性。鑒於上述特點,以及醫學會采取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患者應對醫療事故鑒定可能得出的結論有壹個客觀的認識。如果經過鑒定不是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患者有理由認為醫生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沒有必要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上過多糾纏,應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對於患者來說可能會陷入更加被動的訴訟局面。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醫療事故鑒定並不是醫療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患者的舉證責任側重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系(病歷、醫藥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壹種,必須經過質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才能作為有效證據,作為認定醫療單位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患者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通過律師等專家的介入,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保障下,患者和醫院處於同等地位,患者的合法權益將通過訴訟得到充分、公平的維護。明確上述解決方案的特點後,患者應根據自身情況,堅決選擇更適合的方案,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拖延時間,增加取證難度,造成訴訟被動。三、正確看待“舉證責任倒置”和“舉證責任倒置”從表面上看,似乎患者只要能證明自己進過醫院,有損害事實,就能打贏官司。事實上,很多患者在沒有完整要求的情況下盲目起訴,最終導致敗訴的後果。所以,遇到醫患糾紛後,不能盲目依賴舉證責任倒置。應咨詢律師或邀請專業律師介入,在訴訟前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或在起訴時準備相應的證據,紮實做好訴訟中的證據工作。2002年4月1日《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依據。該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且不存在醫療過錯”,明確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根據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於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由否認其訴訟請求或者否認其部分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壹種分配形式。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遭受損害的事實和其接受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1)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更好地體現了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如何處理醫患糾紛中的“鑒定問題”,由於醫患糾紛中涉及的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諸多學科專業性極強,進入訴訟渠道後,對案件中“醫療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程度”等關鍵問題的鑒定專業性極強,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僅基於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這時候就會涉及到“鑒定”——壹個相當“關鍵”的問題!很多患者認為鑒定就是醫療事故鑒定!其實這些誤區簡單解釋壹下。鑒定原則上可分為醫療事故的司法鑒定和技術鑒定: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或者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請求,為查明案件事實,指定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和評價的活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病人、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移交為依據,由當地醫學會進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醫生等醫療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兩者的區別在於(1),司法鑒定必須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也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轉由醫學會鑒定;(2)、司法鑒定可以由醫學會鑒定,也可以由其他鑒定機構鑒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3)非醫學會組織的司法鑒定結論主要是過錯鑒定,不涉及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必然涉及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問題。因此,進入訴訟階段的醫患糾紛鑒定壹般可分為醫療過錯鑒定、損害程度鑒定等。是否需要鑒定,需要什麽樣的鑒定,壹般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和具體案件來確定。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屬於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需要鑒定的,應當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質性處理基本就結束了。醫療過錯鑒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專門機構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者訴請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方的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分析、評價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的訴訟活動。《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啟動鑒定程序的壹般原則,即除《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外,鑒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人民法院壹般不得依職權委托鑒定。在這個原則下,壹般應該是當事人申請鑒定造成的。在案件爭議事實不明,需要鑒定的情況下,根據舉證責任的壹般規則,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雖申請鑒定但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五、醫患關系中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壹方,應當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壹些部門規章和醫療操作規範,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產權;獲得公平醫療的權利;自主就醫的權利(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知情權和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等。,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動須事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屬的同意;查閱和復制醫療文件的權利;監督權;索賠權;請求撤回的權利。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成員有權回避;發生糾紛後有權申訴;進入訴訟程序後,享有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以下義務:壹是遵守醫療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相應的管理;第二,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和工作;三、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的義務。患有傳染病的患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治療;第五,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第六,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的義務。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發生後,患者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擴大後的患者損失得不到法律支持。不及物動詞醫患糾紛涉及的賠償項目醫患糾紛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可分為:壹般損害賠償、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涉及的具體賠償範圍: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因誤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此外,受害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超過規定的護理期、輔助器具發放期、殘疾賠償金發放期,醫療費用不足,需要增加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以上是對醫患糾紛維權中遇到的重點問題的簡要分析,希望患者在糾紛發生後能盡早做好準備。考慮到醫患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患者最好尋求或邀請專業律師等第三方的幫助,這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上策,也是本文的初衷。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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