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贍養老人的。
遺棄罪
義務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遺棄罪的局限性
根據刑事追訴時效的壹般原則,遺棄罪的追訴期限為“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10年後,法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遺棄罪是典型的連續犯,即犯罪行為壹旦實施,就會持續侵害被害人的權利,直至侵害停止。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遺棄罪的追訴期限不是從行為人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從遺棄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司法實踐中,很多被遺棄者多為年幼的殘疾兒童或老年癡呆患者,有的將患者留在醫院,以被遺棄者年幼癡呆為由無法解釋被遺棄者,或者醫院找不到被遺棄者,導致案件拖了很多年。目前中國已知最長的棄嬰案例達到了27年。由於遺棄案件久拖不決,案件雙方當事人即被遺棄人和被遺棄人的基本情況也發生了明顯變化。因此,在確定遺棄罪的追訴期限時,既要搞清楚遺棄罪發生時的情況,又要搞清楚雙方的現狀,通過分析確定遺棄罪的終結日期,最終決定是否應當追訴。
1.被拋棄的壹方的變化。
(1)被遺棄人自願停止侵害並重新撫養被遺棄人的,自重新撫養被遺棄人之日起,其遺棄行為視為終止;
(二)被遺棄的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能力的,自其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被遺棄的終結;
(3)被遺棄人因下崗、失業、患病等原因暫時喪失扶養能力的,其被遺棄不能視為終結,而應視為暫緩追訴期,從被遺棄人今後重新上崗、就業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拋棄的壹方的變化。
(1)被遺棄人在遺棄期間死亡的,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遺棄行為視為終止;
(2)被遺棄的人長大了,或者病愈了,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此時,被遺棄人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從被遺棄人有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視為終結;
(三)被遺棄人因疾病或者傷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被遺棄人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的終身撫養義務,其遺棄行為只能視為終結,直至被遺棄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之日;
(四)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且其他公民或者社會福利機構與被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並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被遺棄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其被遺棄行為視為終結。但這種情況只是假設,在實踐中還沒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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