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定義實際上揭示了要約的三個方面的特征:
壹、要約的對象。公約認為要約必須向壹個或者多個特定的人作出,即要約的對象應當特定。
第二,要約的約束力。在這壹點上,各國的立法例及學說持相同意見,都認為要約壹經要約人接受,合同即成立,要約人必須受其約束。
第三,要約的內容。要約的對象是否特定,要約是否要產生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要約的內容。
要約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已被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或合同法所采納。但關於要約的定義,除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簡稱《合同通則》)外,各國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
擴展數據:
1,報價有效期。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要約實際送達特定的受要約人,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未事先作出聲明,不得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否則將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因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明確壹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客觀地傳達給受要約人,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知道要約的具體內容。比如,壹個要約是通過電傳傳遞的,受要約人收到後因為臨時業務沒有時間閱讀其內容。
2.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提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3.提議的失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約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明確知道要約人不接受要約。
C.受要約人實質性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要約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如果口頭要約在很短的時間內沒有被立即接受,則表明該要約無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a .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4.要約邀請和要約之間的區別。
A.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壹種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要約是期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發出邀請後,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份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參考資料:
中國法律網-論要約內容的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