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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專業人員的案例解答

1男方父母出資買了壹套房產,但夫妻倆壹分錢都沒出,房產證的業主壹欄卻記載了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現在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套房產中三分之壹的產權是夫妻倆的* * *財產。請問:女方的說法是否成立?

如果女方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所以僅根據財產登記,三分之壹的財產歸夫妻所有,女方只能主張六分之壹的權利。

2 1997、張與王相識相戀。當時,張還不滿20歲。為了和他結婚,張某偽造了年齡證明,騙取了民政部門的結婚證。婚後不久,張某受不了王某的壹些行為,想當庭離婚。法院是否應該判決張離婚?分王的財產?

看情況吧。如果張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年滿20周歲,他可以決定離婚。如果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無效,無需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分割王的財產。如果婚姻有效,可以按照婚姻的同壹財產分割。無效的,依據《婚姻法》第十五條宣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同壹財產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壹方所有。處理財產。

3謝某(男),19歲,無業。整天遊手好閑,制造麻煩。壹天,他與陳某發生了口角,然後開始打人,陳某受了輕傷。花了300多元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後來,向謝的父母索賠,遭到拒絕。無奈,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謝的父母是否有法律責任賠償謝對造成的損害?為什麽?

謝的父母沒有義務賠償因謝造成的損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61條的解釋,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已滿18周歲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贍養人支付;先行支付有困難的,也可以決定或者調解延期支付。

當was 5歲的時候,他的父親去世了,他的母親將他送人收養。之後雙方關系惡化,協議解除。a 25歲承包了壹個養豬場,生意紅火。他的收養關系解除後,親生母親多次要求恢復母子關系,但A始終拒絕。28歲生日,A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他死於壹場交通事故。母親A主張繼承A的遺產。但是被別人拒絕了。

問:A的生母能否繼承他的遺產,並簡要說明原因?

a的生母不能繼承他的遺產。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但本案中,A壹直不同意恢復與父母的關系。所以不存在關系,A的生母沒有繼承權。

戀愛壹段時間後,張青(男)和李麗(女)從2001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當時張青25歲,李麗23歲。周圍的人都以為他們是夫妻。2004年6月8日,張青死於急性疾病。當李莉要求繼承張青的遺產時,遭到了張青家人的拒絕。他們認為:張青和李麗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所以李麗作為妻子無權繼承張青的遺產。

問:李繼承遺產,請簡要說明原因。

李不能繼承作為妻子的遺產。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第六條《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死亡,另壹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他們沒有繼承權。

6彭紹剛和羅紅是堂兄弟,青梅竹馬,兩人毫無猜測。長大後,他們有了壹段戀情。雖然雙方父母都極力反對,但壹個不嫁,壹個不嫁。2001年7月,彭正剛大學畢業,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10,羅紅去了市裏,雙方登記結婚。他們向婚姻登記處隱瞞了真實的親屬關系,騙取了結婚證。2002年春節前夕,羅和彭雙雙回到老家,向親朋好友宣布他們已經登記結婚。羅和彭的父母,尤其是的母親,擔心會有嚴重的後果。無奈之下,她去找李律師咨詢。李律師建議的母親不要擔心。她可以依法申請撤銷羅紅與彭正剛的婚姻。另外,羅和彭結婚後,有2萬元存款。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李律師的觀點是否正確?

(2)財產如何分割?

(1)李律師的觀點是正確的。《婚姻法解釋》第七條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已經登記的婚姻,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三項指出,羅紅的母親可以作為親密關系申請取消婚姻。

(二)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第十五條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作為* * *和* * *。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壹方所有。因此,本案中的財產應歸* * *和* * *雙方所有,應經雙方同意。如果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7姜和在讀大愛期間就對對方有好感,畢業後戀愛壹段時間後,於1986結婚。婚後夫妻恩愛,感情融洽。但由於婚後壹直不能生育,江特別想生個孩子,夫妻關系大受影響。姜曾多次有過離婚的念頭,但因為擔心自己的事業會受到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充滿成熟男性魅力的姜在壹次偶然的機會認識了年輕漂亮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愛河無法自拔。4月,1998,得知此事,勸說姜改變主意。姜索性提出離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良好,婚後感情壹度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解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對男方進行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後,姜不僅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租房子,以兄妹名義同居。蔣的叔叔於1999春節回國探親,送給蔣2萬美元,贈與合同中寫明蔣為受贈人。姜用這筆錢以小宋的名義買了壹套房子。

2001年6月,姜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查;姜自法院第壹次判決不準離婚起;已與分居;雙方均有* * *財產存款654.38+萬元及若幹家用電器,* * *居住的房屋為男方婚前租住的公房。經多方核實,法院認定本案當事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故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分割夫妻財產。因當事人* * *居住的房屋是男方婚前租住的公房,離婚後女方無房居住,在男方表示願意放棄對女方分割存款的權利作為經濟幫助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當事人* * *居住的房屋繼續由男方租住。王秀珍仍然拒絕接受離婚,並上訴到二審法院。

根據本案情況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調解不成,二審法院該怎麽辦?

(2)壹審法院對當事人* * *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判決是否正確?

(3)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粲秀珍是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查明,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小宋的名義購買了房屋。她能要求法院再分壹次這筆財產嗎?

(1)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案已經有離婚理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壹審法院對當事人* * *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判決正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及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

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這個案件的處理是正確的。

(3)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王秀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

(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

(二)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依據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就此另行起訴。

(三)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在壹審中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王秀珍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4)離婚後,發現姜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小宋的名義購買了壹套房屋,不能再次要求法院分割財產。因為可以看出,本案中的這份贈與屬於特殊贈與,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夫妻關系而改變所有權關系。

8老李與李婚後多年未生育;然而,李雄的小姨子卻連養了三個兒子;1977,小麗出生後,哥哥和嫂子表示願意送給老李夫婦收養。老李和他的妻子小心翼翼地把小李撫養成人。1997小李大學畢業後,在外企工作,兩人結婚成家,和老李夫婦相安無事。2003年,老李和老伴都老了,他們住在壹棟六層的宿舍樓裏。上樓下樓很不方便。他們想申請單位把住房調整到底層,小李夫婦反對。再加上婆媳關系壹直不和,引發了矛盾。老李和小李分頭吃喝。2003年6月,老李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小李的收養關系。但小李在解除收養關系後只能住在宿舍,拒絕解除收養關系。經法院調解,老李夫婦自願撤訴。老李和小李雖然住在壹個房間,朝夕相處,卻像路人壹樣,經常為生活瑣事吵架。2004年3月,老李夫婦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並以老李退休金不多,李體弱多病,公司破產為由,要求小李每月承擔300元生活費。此後不久,小麗的生母也訴至法院,以妻子去世、大兒子下崗、二兒子入獄為由,要求小麗承擔每月200元撫養費。

根據案例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小李和老李的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

(2)收養關系解除後,老李夫婦要求小李每月承擔300元生活費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3)小麗對親生母親有贍養義務嗎?

(1)解除小李與老李燦的收養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小李和老李的關系已經惡化,沒有生存下去的必要。

(2)收養關系解除後,老李夫婦要求小李每月承擔300元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根據《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故老李夫婦要求小李每月承擔300元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3)小麗可能沒有贍養生母的義務,但非常願意恢復。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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