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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職業病防治,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危害作業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職業病防治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控制、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第五條全省實行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七條有害作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有害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九條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有害因素,組織接觸有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有害因素測定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系統保存有害作業場所測定報告和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相關信息。第十條危險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易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場所,除采取防護措施外,必須配備應急防護設備和醫療急救用品,並配備專(兼)職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應當經市級以上職業病防治機構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建設項目,涉及職業危害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十二條轉讓有害作業項目時,必須提供該項目的有害因素和職業衛生防護資料。引進或者接受轉移有害作業項目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第十三條引進和使用新化學品,應當附有毒性評價等相關資料。毒性評價等資料不足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進行評價,經審查批準後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第十四條從事有害作業或者對生理機能有特殊要求的職業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關作業。

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退休或轉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五條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和健康防護培訓,教育其遵守職業衛生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第三章監督監測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職業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職業病防治和衛生監督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三)對涉及職業危害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選址和設計進行健康審查,並參與項目驗收;

(四)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急性職業中毒或者其他職業危害時,有權要求危險作業單位采取暫停生產、疏散現場人員等緊急措施;

(五)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和衛生監督事項。第十七條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站負責轄區內職業病防治的健康監測。第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機構應當設立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員。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員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履行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持有衛生監督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按照規定進入現場進行采樣、監測、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衛生監督意見。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拒絕或隱瞞。

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員必須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各項執法規範。第十九條有害作業單位對監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檢。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治療第二十壹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承擔,未經指定的單位不得出具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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