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去法院解決問題。法院有宣告和答復判決的權力,但對公司的經濟債務沒有強制執行權。也就是說,妳可以不還錢;
2.債權人雇傭自己公司的員工到公司上班,借機擾亂公司工作秩序,影響公司辦公,並向公司要錢走人。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決定領導不在公司,也是無功而返;如果被困在公司,可以派有能力的員工或者女員工加入物業保安把他們趕出去。
3.委托給第三方公司,壹般是非法組織或公司。註意,這些人的做事方式是用合法的手段做違法的事情。只要註意保護自己,收集證據,就可以向當地司法機關申請人身保護,甚至可以起訴債務公司。
註:上述討債方式中,會有私下調解,可能是派出所調解。采用調解方式的,債務人可以在協商中減少還款金額和期限。
建議:負債有風險。絕不欠銀行等相關國家機關的錢。
二是公司債務需求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
只有經法院判決或公證的債權文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討債公司其實是靠恐嚇來討債的,但這往往事與願違。
壹場經濟糾紛往往會引發壹些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這恐怕是很多會計公司最常見的犯罪之壹。
(2)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公司要通過打人來還債,壹旦對方受了輕傷(不像我們通常說的輕傷,這裏的輕傷需要鑒定),就構成了本罪。
(3)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復雜的討債手段下,很有可能債務人會出事,甚至死亡。以上列舉的只是會計公司最有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但現實中是如此復雜,各種巧合因素的碰撞也可能觸犯其他法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禁止政法部門機關設立“討債公司”的通知。
最近,壹些地方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政法機關和部門單獨或聯合成立所謂的“討債公司”,以企業法人的形式接受債權人在經濟活動中的委托,為債權人討債。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壹是違反中央三令五申禁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第二,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部門作為法人出面為當事人追討債務,為經濟糾紛的壹方當事人服務,與自身的任務不符。第三,客觀上容易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公、檢、法、審判機關的聲譽,降低司法機關的威信。第四,這可能造成少數公檢法、部門機關利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為本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總之,這種做法非常有害。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或多或少應該知道,想要賬號的公司壹般都是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打官司,或者是通過非法組織或公司想要賬號。以上是會計公司用什麽方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