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1.壹個人受賄多到可以判死刑,但是他用這些錢幫助了壹些窮人,讓他們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他壹分錢沒動,工作也沒問題。
法院應該怎麽判?
2.壹個男人的母親患了癌癥,她每天都很痛苦。可悲的是,她的女兒不得不拔掉她的氧氣面罩,她殺了人。
法院應該怎麽判?
3.網上壹個人的ID密碼被盜,小偷冒用他的名字在網上胡說八道,觸犯了法律。恰好那個時間段是他經常上網的時間,但恰好那個時候他在打遊戲,電腦是家用電腦。公安機關認定他在網上胡說八道,要他負法律責任。
他要做什麽?
各位專家,幫我回答壹下這些問題,謝謝,謝謝!
分析:
第壹,可以認定1和2有罪。
1構成受賄罪,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2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動機也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構成。前兩種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是善意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供法官在作出判決時考慮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
第三種情況,如果僅僅從法律角度,如果他拿不出證據證明他沒有做這些事情,他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黑客用了他的ID,以他的名義做了違法行為。可以參考合同法中表見代理的概念來思考。(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但被代理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足夠的表面特征,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簡而言之,就是壹個沒有代理的行為,但表面上足以讓人相信它有代理,並把它當成代理。)在這種情況下,黑客在網上盜用自己ID的違法行為足以讓公安機關相信是他幹的,所以如果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該行為不是自己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為法律講究證據。
另外,我想從常識上分析壹下個別案例中存在的問題:
第壹種情況,他怎麽證明自己受賄的錢全部用於救濟,自己壹分錢沒動?其次,他為什麽不把受賄的錢上繳國家,有關部門要追究行賄人的責任?古人雲: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那些窮人的幸福生活靠他的救濟是維持不了多久的。能成為他受賄幫助壹小部分窮人的理由嗎?至於說他工作上沒有問題,那就更不可信了。大家都知道壹句老話,“以柔克剛”。可判死刑的受賄數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65438+萬元以上,情節惡劣。有了這些巨額資金,我們怎麽能不做壹些有利於受賄者的事情呢?
接下來轉發壹個真實案例,摘自(lawexpert/bbs/printpage?board id = 1 & amp;ID=82424)
“湖南省臨湘市副市長受賄扶貧引發爭議。”
2004年7月9日晚,時任湖南省臨湘市(嶽陽下轄縣級市)副市長的余斌接到嶽陽市檢察院反貪局的通知,要找妳談話。余斌說,他當時很清楚,市反貪局對他的“受賄”問題進行了長達壹個月的調查取證。
7月16日,嶽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余斌刑事拘留,7月30日批準逮捕。同年10月22日,65438根據嶽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向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君山區檢察院指控:“2006年4月5438+0日至2003年上半年,於斌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鐘錫進等人賄賂人民幣22.5萬元。”
“這些指控都是我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的。”余斌說,他在紀委工作了十幾年,壹直分管案件的檢察工作。“我太熟悉辦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說,就很難發現。”他說,他自認為開明,主動如實陳述了組織和檢察機關需要知道的所有事實。
收受賄賂“扶貧”是有罪的
2004年6月25日,君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張票據和數十份證言,證實其收受的錢款中有154700元用於扶貧、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認為沒有必要確定受賄數額。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22.5萬元中,9.5萬元為受賄,另外65438+萬元為朋友贈與,但應視為違法所得。其他基金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的辯護意見認為,因公務活動收取的款項部分不能認定為受賄數額,因被告人余斌的受賄行為已經實施,該款項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但在本案中可以認為是酌定量刑情節,隨後於斌被取保候審。
65438年2月23日,君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1。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六萬元。2.依法對被告人余斌違法所得9.5萬元、65438+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5萬賄賂用於幫助。
壹審判決後,嶽陽市君山區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抗訴,余斌也以不應判刑為由提起上訴。
2005年3月10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辯護人再次指出,余斌在擔任臨湘市局長、副市長期間,將以教育局或市* * *名義收受的錢款中的154700元用於幫助下屬鄉鎮、企業、學校,解決了許多實際問題。
余斌承認自己私下收受他人財物,但他認為自己只是違反了黨紀國法,並沒有違法犯罪。他收受的財物全部用於公務活動,主觀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
余斌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將154700元用於扶貧、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個人占有的目的和動機。不能按刑法中的貪汙罪處罰。
當社會各界還在為“余斌受賄案”進行激烈的爭論時,嶽陽中院於2005年7月7日作出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於7月26日送達了裁定書。余斌對此表示遺憾。
量刑已經考慮了扶貧因素。
本報訊(記者郎)法律專家認為,余斌受賄案量刑溫和,甚至沒有嚴懲余斌,可能是考慮到他將受賄款用於扶貧。“當然,這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田平安指出,所有事實完全可以證明余斌構成受賄罪。受賄罪和如何使用受賄的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的獨特可能是因為他的良心發現。”然而,田教授仍然對於斌將受賄所得用於扶貧感到驚訝。
“但根據判決書,法院在量刑時,還是考慮了利用賄賂扶貧的因素,並沒有對其判決從重處罰。”
前鐵腕紀委書記
臨湘市紀委常委沈洪波告訴記者,余斌曾經是紀委有影響力的人物,業務水平高,對外協調能力強。在紀委工作期間,曾查處違紀的5名正廳級幹部(行政級別和余斌級別)。
“發生在他身上的事讓我非常震驚。”沈洪波告訴記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壹個不貪錢,不占小便宜的幹部。”
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臨湘市紀委幹部告訴記者,余斌在辦理臨湘市壹位局長的案子時,這位局長的壹個同學是嶽陽市的壹名領導幹部。上級領導打招呼,余斌迫於壓力,把案子查清楚,撤了局長的職。
臨湘市紀委副書記邱介紹,余斌在紀委工作期間非常敬業,是單位的“骨幹”。他是壹個非常坦率直爽的人,不怕得罪領導或者同事。他有不同意見,只要有道理,他就堅持。"現在有些領導喜歡奉承他們的下屬。"邱說,余的直爽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處理具體問題時,領導打招呼,寫條子,他從來不領情。”臨湘市紀委副書記劉世軍說,作為多年的同事,他非常清楚於斌是壹個有原則的人。
“他得罪了個別領導,具體情況不方便說。”劉世軍感嘆說,余斌是壹個能嚴格要求自己的幹部,但他不善於保護自己。
7月24日,記者在臨湘市三橋東側壹間破舊的出租屋裏見到了余斌。
另壹種實用的想法
余斌不否認其在擔任教育局局長期間,收受教育局辦公樓項目經理鐘錫進賄賂人民幣8.5萬元。
“我在紀委工作11年,期間負責工程招投標的監管。我深刻感受到,我國現行的工程招投標制度和現有的基建工程預算定額標準,在基建過程中形成了極大的利潤空間,這是很多基建大佬壹夜暴富的重要原因。所以,當鐘錫進給我8.5萬現金的時候,我沒有拒絕。我當時的想法是,只要不是我自己的錢,用它來解決工作中的壹些實際問題和矛盾,不構成原則問題。”余斌交代了受賄原因。
“我壹個副鎮長能支配的就這壹萬塊錢,還不如壹個普通工薪族。”余斌說,他在擔任副市長期間,分管財政、城建、土地、政法、* * *等等。支線管道出現了很多需要資金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市財政非常緊張。
對此,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也顯示,余斌為副鎮長,縣財政每年撥付的費用只有654.38+0萬元,其中包括余斌用車的費用。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據兩次法院調查,2002年春節前,某鄉黨委書記找到時任副鎮長的於斌,說該鄉還有幾個鄉幹部的工資,於是於斌從這些“禮金”中拿出壹萬元,解決了幾個鄉幹部的工資問題。2003年夏天,某村因為渠道損壞引發糾紛,村民到市* * *,要求市長批示修渠道。余斌當即給了村裏5000元,平息了糾紛...
余斌說,這些年來,他至少派發了654.38+0.5萬元的朋友賄賂和禮金。
“我的做法,從形式上來說,確實是受賄罪,但我沒有自己占有,所以不構成受賄罪。”余斌認為自己采取了壹種非常規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同時,他還解釋了為什麽要按照組織程序上繳贓款的原因。“無非三個部門,自己的單位,檢察院,紀委。交給自己的單位和檢察院,這筆錢可能成為壹些單位工作人員的獎金;交給紀委,我作為副市長會捉襟見肘,解決實際問題。”
人民父母的另壹種官員
余斌說,在他成為教育局局長之前,組織曾找他談話:“妳在紀委檢察院工作太久了,受了太多委屈。去教育局呆壹段時間,避免矛盾,這樣可以在換屆選舉中工作。”
擔任教育局長壹年零八個月後,余斌當選為臨湘市副市長。在教育局工作的壹年多時間裏,他給同事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臨湘市教育局辦公室副主任陳建林告訴記者,教育局管理著幾千名教師,幾萬名學生,難免會有老師發紅包求他幫忙。老師送的紅包,他堅決拒絕,通過辦公室工作人員退還給當事人。
陳建林還介紹說,余斌從不貪小便宜。他從來不把壹些朋友同學同事送給他的煙酒帶回家,放在辦公室和教育局食堂接待客人。他要去* * *工作的時候,局裏的辦公室要把這些消費的煙酒算成現金給他。余斌嚴厲批評辦公室的同誌:“這是腐敗。”最後我開玩笑說:“這些東西不是我自己買的,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反正單位要接待客人。”
“余斌犯了什麽罪?”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馮剛直言,“現在被查處的貪官都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麽?”
"他的另類賄賂導致了他的另類悲傷,盡管出發點是為了人民."有人這樣感嘆。(本版圖片除署名外均由特約記者王甘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