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學生自己完成的課堂作文也是作品,也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只要是獨立完成的,體現自己的思想、感情、觀念和表達方式,屬於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不壹定要達到壹定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技術水平才能構成作品。所以小學生作文也是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書面作品,學生是其作品的著作權人。
其次,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有權發表其作品,任何人沒有
2.微信原創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中的文章屬於網絡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3.我寫的程序受法律(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寫的程序是受法律(版權法)保護的,原因如下:
中國的軟件開發受版權保護。從理論上講,程序編寫完成後,享有修改程序的著作權,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但這裏必須指出,我國程序保護的著作權僅限於程序本身,不包括編程的思想。
換句話說,如果妳自己的軟件能實現的功能,完全是別人用自己的方式重新實現的,而不是抄襲妳的程序,那麽那些按照妳的天然功能重新編程的人,就不會侵犯他們的著作權。
軟件著作權登記是向權威機構申請後,權威機構證明軟件是自己開發的證明。軟件註冊,如果和普通作者寫文章寫書相比,就像是在雜誌或書上發表文章。寫完壹篇文章,妳就有了版權,但是文章和書籍的發表,以法律認可的方式證明了妳有版權的事實。軟件註冊就是這樣壹個證明。
4.任何原創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妳好,原則上作品壹旦完成,自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無需申請或登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有些特定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其中,“依法”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廣播電影電視作品著作權法第八章200條的規定;其中,“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是指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為* * * *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作品。
這裏的“禁止”必須嚴格理解。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媒體拒絕,不屬於此類。電影、電視劇沒有審查、沒有通過,也沒有被“禁止”,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
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目的是使這些作品盡可能廣泛、暢通地傳播,以方便公眾使用,規範公民的社會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簡單事實性新聞。因為缺乏原創性,需要在全球範圍內快速傳播,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如果將作者的想法或形象描述融入新聞內容,如新聞摘要、新聞評論、報告文學等。,應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3.日歷、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作特征或者只有社會常識特征,屬於人類改造自然和社會的精神財富,不能為任何人所專有,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5.教案受版權法保護嗎?(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教案尚未明確納入我國著作權法的作品保護範圍。
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為教師對自己教學工作的經驗總結和積累,凝聚著教師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也應該是原創性的(至於這種原創性的多少和價值,不應該成為判斷教案是否屬於作品的標準。
這個問題在很多關於版權的權威著作中都有詳細論述,不再贅述。),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定義,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從《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文字作品的具體規定來看,顯然文字作品不應僅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其他壹切符合作品法律定義的文字作品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二)教案的著作權由教師享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該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獎勵作者: (壹)作品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
可見我國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有相當詳細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所在單位)享有是原則。
(三)學校銷毀教材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46條詳細規定了十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具體規定導致著作權的唯壹物質載體滅失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因此,壹位法學專家曾在央視《法制報道》欄目中聲稱,即使壹位教師擁有其教案的著作權,但附有教案內容的教案卻被學校銷毀了。雖然老師不能再對教案行使自己的著作權,但是學校的破壞行為並不構成侵犯著作權,因為壹方面要怪老師怠於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另壹方面著作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這種行為。
關於老師沒有及時從學校取回有版權的教案是否屬於怠於行使自己的版權的行為,我認為這其實涉及到如何看待版權的性質,如何行使的問題。著作權本質上是權利人對其作品的表現形式、傳播和使用的排他性控制和支配權。
在法律上,所謂支配權是相對於請求權而言的壹種權利,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妨礙債權人行使權利,債權人可以不依賴他人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物;同時,支配權也意味著權利人可以以積極的方式或消極的方式——而不是積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只受訴訟時效或保護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在訴訟時效內或仍在保護期限內,權利就仍然存在,不會因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直接導致其權利消滅。著作權作為壹種支配權,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時不需要請求義務人積極配合,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何時、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以積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如使用自己的作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也可以用消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比如不允許別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同時,著作權也應該具有消極的權力——排除他人妨礙或幹擾自己著作權的行使或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因此,權利人以消極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並不意味著其放棄權利,也不導致其權利的消滅,更不能成為他人侵犯其權利的借口。
很明顯,認為老師沒有及時調取教案是對自己著作權的懶惰行使,從而可以成為學校侵權的借口,其實是對著作權性質的誤解。由於教師的教案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教師可以通過積極和消極兩種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我們不能以沒有及時取回教案為由,認為老師偷懶或者不行使著作權;相反,所謂的老師“拖延”取回自己的教案,也應該算是他行使自己著作權的壹種(消極)方式。學校作為義務人,仍有不妨礙著作權人的教師行使權利的義務。《著作權法》第46條第11項雖然作為著作權侵權的封面條款,但只能適用於實踐中可能重要且常見的侵權行為的封面。希望這壹司法成果能夠在今後的立法中有所體現,即在《著作權法》中明確破壞著作權的(唯壹)物質載體也構成著作權侵權,而在《訴訟法》中明確證明著作權物質載體非唯壹性的舉證責任由被控侵權人承擔。
(4)誰擁有包含教案內容的教案?
6.平時做的作業是否有版權,要看具體問題。壹般壹些能體現自己思想的作業都可以認定為有版權,比如寫作文、讀書筆記、讀後感、沒有固定答案的論述題等。有些固定答案的作業題壹般是沒有版權的,因為這樣的題目妳做這個作業,他也會做同樣的作業,答案都是壹樣的。
當然,如果考慮到書法,每壹篇作業都可以視為書法作品,可以認為是有版權的。
擴展:版權
版權以前叫版權。著作權的本義是版權,即復制權。這是因為以前印刷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在農作物上最重要的權利是印刷出版權,所以叫這個。但隨著時代的演進,科技的進步,作品的種類也逐漸增多。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案》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商的權利。
我國法律關於著作權的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了某種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就可以被視為依法受到保護的作品,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也無論作品是否已經固定在某種物質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