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壹項重要的民事強制措施,也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壹個制度支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家庭暴力申請人的申請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後,應當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人民法院必須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細化為十個方面,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所有這些都有助於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保護,也有助於防止家庭暴力和社會犯罪事件的進壹步發生。
2.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力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將家庭暴力受害人納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範圍,將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納入法律援助提供救濟的範圍,更好地保障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和法律幫助。根據新法規定,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已經發生家庭暴力並正在遭受暴力傾向的;(二)實施家庭暴力且存在文盲、身心障礙等殘疾的;(三)有固定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四)具有贍養和扶養關系;(五)存在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六個月內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威脅、騷擾、盯梢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親屬;執行期間,被申請人應當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規定。
3.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增加了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該條例的出臺,將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家庭暴力得到更加有效的制止和懲罰。同時也對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達到壹定程度後是否可以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施暴者再次實施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確的判斷。這壹規定為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有力和有效的保護。
4.增加“家暴證人”的概念,完善相應的證明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婚姻家庭糾紛的日益增多,家庭暴力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根據2020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與家庭暴力有關的證據。這是我國首次規定相關證據的舉證責任主體,為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支撐。反家暴法要求家暴證人提供與施暴者相關的事實,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提供了有力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原告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訴方實施了家庭暴力,人民法院才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但實踐中,人民法院並未對向證人出具證據、告知其提供相關證明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對證人及相關證人有哪些保護等內容進行審查。,也造成了當事人舉證意願和能力普遍不足,案件判決難以統壹的現象。因此,這部反家暴法進壹步明確了證人證言的責任,完善了相關證據。
5.確立了醫療機構發出警示的義務。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治療。《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身體或者精神受到傷害無法獲得救助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和救助管理機構應當記錄和保存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的情況。醫療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工作。醫療機構發現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應當及時發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