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跨國公司的反壟斷法規制

跨國公司的反壟斷法規制

摘要: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是維護城市經濟的競爭秩序,其實現手段——反壟斷法調整的內容與競爭秩序的維護密切相關。新形勢下,反壟斷法規制的內容與維護競爭秩序密切相關。新形勢下,對反壟斷法規制的概念、價值目標、對象和方法進行了重新界定。此外,鑒於監管方式與監管價值目標和監管對象的密切關系,本文將對其進行綜合評述,以明確反壟斷法監管在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目的和作用。

關鍵詞:反壟斷法規制的含義、價值目標和規制方法評析

壹、反壟斷法的目標

反壟斷法以規制制度為中介,在市場經濟中通過規制壟斷、限制競爭來維護市場主體對市場機制的信心和恒心。法律追求的目標是通過規範壹定的社會關系來維護社會秩序的秩序、正義和合理性。反壟斷法以違法性和合理性為原則,調整和規範特定市場經濟中的競爭關系。其中,反壟斷法對具體的法律法規起著維護和保護市場機制、控制經濟行為的作用。

各國立法確立的反壟斷法的目標是不同的。其主要目標是國家立法的應有之義。第壹,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條規定:“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議、壹致行動,如果旨在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則予以禁止。”臺灣省《公平交易法》第1條和日本《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第1條等。,把維護市場經濟競爭秩序作為反壟斷法律制度的第壹要義。第二,保護消費者利益。消費者是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2)消費者是經濟生活的主要參與者,也是經濟法主體利益的最終保護對象。反壟斷法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其實就是通過這個中介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都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明文規定,也有沒有明文規定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實質性規定。前者中的壹些國家和地區包括:臺灣省《公平交易法》第1條(“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和日本《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法》第1條(“確保壹般消費者利益”)。此外,作為反壟斷法起源的美國,其反壟斷法的目標也沒有明確界定,存在不同的學說。③

理論上對反壟斷法目標的理解和闡述也存在分歧。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金澤義雄教授將《禁止壟斷法》的目的分為三個階段:禁止壟斷法的調整對象、自由企業制度、經濟民主主義、消費者利益和國家經濟利益。④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目的是保護經濟主體的自由權利;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財富分配的正義;維護社會政治民主。⑤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的功能是保障企業自由,打擊行政壟斷,消除企業差別待遇制度,維護競爭秩序和市場的自由、統壹、公正。⑥反壟斷競爭政策法之壹就是為了應對市場經濟中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而誕生的。據此,反壟斷法律目標的確立應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首要任務,同時輔助社會福利最大化和培育技術創新、知識創新和結構創新。這個方法分主次,其中維護競爭秩序始終是不可動搖的核心目標,在這個核心的控制下,稍微強調壹些突出的監管目標。我之所以持這種觀點,是因為我認為法學研究應該倡導這樣壹種理念——強調總體理解,反對細節闡述。任何概念外延的廣度和寬度都是潛在的,它涵蓋了所有具有內涵要素的外延,這種劃分是明確而嚴格的;相反,任何壹種逐壹列舉概念外延的方法都不是完美的,必然會遺漏壹些已有的或潛在的外延。這正好印證了壹句老話:“百密必疏”。

二、反壟斷法的規制和價值目標

管制的概念和理論並不是很早就在法學領域產生的,而是在西方經濟學中自由經濟時期發展到國家管制經濟時期,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管制和限制時產生的。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弱點,是市場本身無法克服的。如果任其自由發展,必將陷入市場機制失靈、經濟停滯的“泥潭”。為了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政府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有限幹預具有現代經濟學和法學的意義。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壹部分,反壟斷法的規制意義和價值目標不同於經濟學。

(1)規制的概念——兼論反壟斷法規制的概念。

如前所述,監管最早產生於經濟學。管制作為國家公權力幹預的手段,是國家幹預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之壹。

首先簡單回顧壹下“管制”在經濟學領域的產生和發展。管制並不是壹直存在的,而是來自於作為市場經濟內在矛盾衍生的“市場失靈”的救濟需要。因此,不僅要有市場經濟,而且在“市場失靈”時期,要求市場經濟發展到相當程度,市場調節才產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競爭還沒有發展到極致,壟斷作為競爭的異化還沒有形成,限制競爭的行為也不突出。經濟運行內部環境的維持主要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功能。當市場經濟發展到成熟階段,自由放任的經濟發展模式所帶來的問題,再也無法被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和恢復。面對經濟停滯的現實,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弊端暴露無遺。壟斷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競爭的有效運行。隨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日益突出。特別是對競爭機制的整體安全構成直接影響、阻礙甚至抵觸和異化的集中壟斷日益強大。各相關市場經濟國家逐漸采取行動,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的相關立法,從而使市場監管問題凸顯。市場調節理論也逐漸發展起來。

隨著市場規制的出現,規制概念的界定成為經濟學和法學領域的研究課題。經濟學的定義是比較成熟的。經濟學家瓦爾拉斯對自然壟斷企業規制的研究對規制經濟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斯蒂格勒對監管的定義流傳最廣:“作為壹種監管,監管主要是為其利益而設計和運行的。”⑦法學領域對規制的研究離不開經濟學研究的已有成果,並隨著市場規制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而不斷深化,但兩者並不同步。說到法學領域的研究,就不得不提到斯波博教授對規制的定義。他認為,“管制是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的直接幹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求決策的壹般規則或特殊行為。”這是壹個帶有濃厚法律色彩的經濟學強定義。這壹定義不僅反映了經濟學向法學研究的過渡趨勢。此後,許多法學家將這壹定義作為界定法律領域規定的範本。

在法律領域,所謂的“規制”可以從最狹義上理解為對某些行為的規制,起到制約作用。⑨這是金澤義雄先生的理解。他認為“國家幹預”壹詞應在經濟法領域的規制中作廣義理解。所謂“幹預”,壹般涉及消極的權利限制和積極的促進。在傳統的思維方式中,人們往往限制或禁止狹義的“管制”。這種認識不符合辯證的思維方式,在實踐中也不被支持。近年來,壹些發達國家采取了放松管制或放松管制的經濟政策,這說明放松管制也應該是“管制”的含義。據此,有學者將市場監管定義為“國家運用權力幹預和幹涉社會經濟生活,依法對市場主體的相關市場和行為進行主動引導、促進或被動限制和禁止。”○11

本文研究的是反壟斷法的規制,應當予以界定。根據上述對規制的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制可以定義為:國家運用公權力幹預社會經濟生活,依法積極引導、促進或者消極限制、禁止市場主體的相關競爭行為。這個定義有三個特點:第壹,反壟斷法規制的主體是國家,這裏的“國家”包括其代表、權力行使者乃至被授權行使反壟斷法規制的機關或組織。第二,反壟斷法調整的具體對象是市場經濟的競爭關系。這也是由反壟斷法作為競爭政策法的性質決定的。第三,反壟斷法的規制有消極規制和積極放松規制兩個方面。這也是監管本身辯證歸屬的兩個方面。

(二)反壟斷法規則的價值目標——兼論價值目標的概念。

價值是法學領域經常提到的壹個法律範疇。法律的價值是指壹部法律的意義和效用以及人們對這種效用的評價。這有點類似於經濟學中“效用”的提法。法律的價值有很多,包括“公平、正義、自由、平等、秩序等”另外,不是“價值”,而是“價值目標”。兩者是否是同壹概念的不同提法,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價值和價值目標○12有不同的提法,不同的範疇。在反壟斷法領域,價值是指法與人的關系,是法與人的壹種關系;價值目標在其應有的價值意義之後強調壹個目的,目標自然是就需要做什麽或已經做了什麽而提出的,所以價值目標反映了需要做什麽和做了之後行為對主體的有效性之間的壹種關系。更形象地說,價值是壹個靜態的概念,價值目標是壹個動態的概念。同時,兩者關系密切。首先,價值是價值目標的應有之義。價值目標的內涵包括價值的全部內涵,並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細化。其次,價值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價值。價值的實現是實現價值目標的前提。

對法的價值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對法的價值程度也有不同的看法。閻存生教授的定義是;所謂法的價值是法與人的關系的壹個範疇,是法對人的意義、作用和效用以及人們對這種效用的評價。○13張文顯教授將其定義為:法的價值是壹種特定的價值,是社會價值體系中的壹個子系統,反映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的法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的基本價值應該是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率。在法律的多重價值中,在不同的法律部門,價值是不同的。即使在同壹個法律部門,對法律的價值也有不同的看法。這裏討論的是“價值目標”的範疇,我就不壹壹列舉了。

根據上述,價值目標和價值是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關系的雙方是不同的。前者強調“行為”與“人”的關系;後者指的是“法”與“人”的關系。價值的定義之前已經討論過,價值目標的定義可以這樣定義:所謂價值目標,是指法律的某種意義、功能和效用的存在,主體通過法律行為機制實現這種預期的效用和功能。反壟斷法規制的價值目標是反壟斷法規制手段在反壟斷法價值體系中的預期效用和功能。相應地,對反壟斷法規制價值目標的研究也離不開對反壟斷法價值的探索。反壟斷法的價值包括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15其中,有人主張秩序的價值應該放在第壹位。○16有學者認為效益價值是主導價值。○17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壹個分支,其價值有其獨特性。反壟斷法是隨著國家公權力對經濟的幹預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價值必然包含公益目的;同時,反壟斷誕生的前提是“市場失靈”,是為了規制市場經濟中不受約束的競爭或壟斷限制競爭等不利於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行為而產生的。由此分析,維持市場有效競爭應該是反脊的主要價值。曹兵先生堅持這個觀點。曹先生認為,反壟斷法的價值應概括為:有效競爭和其他價值(主要是政治價值、理性價值、公平價值等。).○18曹先生認為競爭性反壟斷法特有價值競爭的必然內容是有效競爭,其他價值都是有效競爭的例外。我同意這個觀點。既然反壟斷法屬於競爭政策法的部門法,那麽如何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維護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就是反壟斷法的職責所在,也是其追求的價值目標。這就涉及到壹個重要的概念——有效競爭。什麽是有效競爭?有效競爭的範圍是什麽?

所謂有效競爭,就是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動得到有效協調,有利於形成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19有效競爭是相對於完全競爭而言的。完全競爭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找不到的,只存在於人們不斷追求的理想狀態中。○20有效競爭理論不僅為我們提供了壹個現實的競爭模型,而且被證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受有效競爭理論的影響,20世紀30年代美國出現了產業組織理論,該理論從市場結構——市場績效的角度提出了壹套評價市場狀態的可操作標準,使有效競爭理論不僅在理論上成立,而且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學者們分析了有效競爭的決定性變量。○21進壹步明確了有效競爭的判斷標準。

明確了反壟斷法的價值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反壟斷法規制的價值目標是什麽。反壟斷法的首要價值是有效競爭,這就決定了反壟斷法規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必須是市場經濟競爭的有序、公平、自由和效益最大化。其次,作為國家公權力參與協調和規範的手段,反壟斷法規制也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價值目標。第三,全民意誌催生的反壟斷法規制體系,也承擔著維護社會經濟穩定和政治安寧的歷史責任。概括起來,反壟斷法規制的價值目標可以這樣表述:所謂反壟斷法規制的價值目標,是指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借助反壟斷法規制體系幹預經濟生活,以追求實現經濟政治穩定、優化市場競爭、擴大社會福利的理想狀態。這裏用“理想狀態”這個詞,是因為在現有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不穩定因素確實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很多。利用市場調節手段來改善這種狀況是必不可少的。反壟斷法的規制手段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可實現性。雖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但達到市場經濟理想狀態的目的絕非想象。至少在現有條件下,使用調控手段是最有效、最具操作性的方法。

三。反壟斷法規制方法綜述

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與規制對象和規制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必須確立監管對象才能放松監管方法,而監管的價值取向是實施方法和手段的壹個基本準則。因此,研究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必然涉及到規制對象和價值目標的問題,這壹點上面已經討論過了。下面我們來討論壹下監管對象的問題。

(1)關於反壟斷法調整對象的討論。

反壟斷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壹直是解決反壟斷法問題需要解決的前沿問題。縱觀世界,反壟斷法規制的立法有三種模式:1、結構主義模式和行為主義模式。3.混合模式。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各有幹預,主要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結構主義註重對主導地位的判斷;行為主義側重於判斷市場主體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合謀限制或排除競爭。結構主義的典型代表是日本1947的《禁止壟斷法》。行為主義就像德國的反壟斷立法;混合主義是壹種既規範某些行為又規範某些狀態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國的謝爾曼法案。當代各國反壟斷立法逐漸從結構主義轉向行為主義,這也是由結構主義的優勢和當今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結構主義側重於主導地位的判斷,這決定了其調控手段的簡單化和頑固化。這壹特征與當今市場經濟的多元化不相符合。行為主義從判斷是否占優勢出發,結合主體是否具有壟斷或者限制競爭的結果或者可能性,綜合分析主體的行為,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當代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是行為主義規制模式。

不同國家對反壟斷法調整的具體對象有不同的看法。根據日本《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或狀態,按其規定的順序,是私人壟斷(第2條第5項,第3條第1款)和不當交易限制(第2條第6項,第3條第2款)(第2條第7項,第8條之四)的狀態。不正當交易方式(第二條第九項)特定國際協議或者合同(第六條)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第八條)、持股(第九條-第壹條、第十四條)、公司幹部兼職(第十三條)、公司合並(第十五條)等同於被合並公司的某些行為(第十六條)。○22金澤義雄教授認為,上述行為或狀態、私人壟斷和不公平貿易限制可稱為壟斷法中行為規制的兩大支柱。國內學者對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的規範對象大致是兩大類四大項。有壟斷和限制競爭兩種,可以在限制競爭的基礎上統壹起來;四大項分別是壟斷(包括壟斷狀態、壟斷和濫用壟斷權)限制競爭行為、經濟權力過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式和歧視。○23華東政法大學反壟斷法研究中心主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並、群眾團體利用其法定壟斷地位實施壟斷、行政壟斷是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24我國反壟斷立法應以行為主義為範本;這是有理論和實踐依據的。反壟斷法調整的對象應分為壟斷和限制競爭兩大類,具體分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並、群眾團體利用其合法壟斷地位實施壟斷和行政山脊五大類。

(2)對監管方式選擇的意見。

反壟斷法的規制方式有很多種,有些總是令人困惑,有些是隨著新的形勢而形成的。限於篇幅,本文僅側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和競爭協議的認定。

1,市場支配地位判斷合理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它包含兩大要素:市場支配地位;虐待。在反壟斷法的規制中,首先要判斷企業是否享有支配地位,這是規制的前提,也是決定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壹環。因此,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方法是否合理、公平就顯得尤為重要。世界上有些國家采用提供量化標準的方法來推斷市場支配地位。例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在1973修正案中增加了對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25英國的《公平交易法》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這種定量調控方法有其合理性,也適用於大多數企業。但是,市場經濟中必須有這樣的企業。表面上看,其市場份額已過線,但實際上並無顯著的市場支配地位,在認定此類企業時會遇到定性偏差。這是采用數量管制的國家不得不面對的難題。相比之下,在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情況下具有顯著市場壟斷力量的國家和地區,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例如,在1911的標準石油公司和美國鋁業公司案中,美國認為90%的市場份額具有顯著的市場壟斷力量,與1945的美國鋁業公司案中60%對64%的比例相差甚遠,但其判斷不如明顯不公平的。這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不拘泥於法律的規定,更能體現司法公正的價值要求。因此,在反壟斷法規制中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不應以明文規定,應結合案件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2.建議和計劃的規定。限制競爭行為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卡特爾也是以各種方式形成的。最重要的方式是通過協議和聯合組織決議。建議、策劃等非正式默契應該如何規範?在打擊卡特爾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嗎?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所謂建議要約,根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是指壹方當事人表明對另壹方有利的事情,並建議其接受。○26提案雖然沒有約束力,但卻給了競爭對手壹種表達某種意思的行為。如果對方做出回應,並以行動表現出來,那麽雙方很可能會采取壹致的行動。企業問題會被控“共謀”。因此,建議將該行為納入反卡特爾的範圍。企業之間類似的計劃行為也是構成企業同業競爭的有力證據。英國《限制行為法》(1976)第43條已經明確禁止企業之間的計劃行為。

反壟斷法的規制涉及面廣,是市場規制法的壹小部分,也是市場規制體系的關鍵部分。做好反壟斷法規制的研究,對於當前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

註意事項:

○1.各國反壟斷法的立法不盡相同。德國有反限制競爭法,臺灣省有公平交易法,日本有反壟斷法。

2.顧功雲:《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頁。

○3.芝加哥經濟學家認為,反壟斷法的唯壹目的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也有學者認為,美國的反壟斷法有三大目標;即:經濟目標、政治目標、社會和道德目標。

○4.[日]吉野全澤:《經濟法導論》,曼達大澤,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76頁至181頁。

○5.顧功雲主編:《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28-229頁。

6.曹兵:《反壟斷法研究》,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6,第12-23頁。

7.斯蒂格勒: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第210至215頁。

○8.丹尼爾和f .斯波博:監管和市場,第45頁。

9.[日]金澤亮:《經濟法導論》,滿文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45頁。

○10、【日】植革效益:微觀規制經濟學,朱少文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2,第1頁。

○11,雷宇:《市場監管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6頁,2003年。

○12、價值觀和目標在很多學科中都有表述,這裏只在反壟斷法領域進行定義。

○13、閻存生:《法的價值》,陜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版,第28頁。

14,張文顯:《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第254頁。

○15、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的基本價值應該是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反壟斷法也有這四大價值。

16、劉大洪、廖:論市場調節法的秩序價值,轉載自吳主編《經濟法學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411至418頁。

○17,顧功雲主編:《反壟斷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9頁。

○18,曹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第23-32頁。

19,這是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對有效競爭的理解。在其理論影響下,美國於20世紀50年代出現了壹個產業組織學派,又稱哈佛學派。* * *的代表人物梅森和貝斯·舍勒對有效競爭有不同的看法。梅森認為,有效競爭是指以偏離完全競爭均衡模式為特征,並能保持和促進經濟增長和科技進步的競爭。貝斯的定義是,有效競爭是指能夠帶來有效市場結構或市場績效的競爭;在貝恩的基礎上,舍勒更深入細致地考察了市場行為、市場結構、市場績效及其相互關系。

○20.參見曹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第27頁,1996版。

○21.王均豪認為有效競爭有三個變量:市場競爭、市場集中度和進入壁壘。其中存在壹定的函數關系:市場競爭程度=(市場集中度,進入壁壘)。參見王均豪等:《中介行業組織理論與政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35頁。

○22.參見[日]金澤義夫:《經濟法導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00-201頁。

23.曹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6頁。

○24.顧功雲主編:《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頁。

○25.顧功雲主編:《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頁。

○26.戴魁生、邵建東、陳立虎:《競爭法研究》,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第91頁。

  • 上一篇:2021反家庭暴力法
  • 下一篇:離婚中法律適用的常見誤區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