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只要抓到對方婚外情的證據,離婚時就可以分割夫妻財產。
婚姻糾紛中很多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急於抓住對方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包括雇傭私家偵探。當事人有兩個目的:壹是查明真相,在親友中討個說法,明確離婚;另壹個目的是為了在離婚時,抓住對方婚外情的證據,以獲得更多的財產,讓對方為婚外情付出沈重的代價。第壹個目的是道德的範疇,這裏不做評論。但是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妳失望。為什麽?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是與婚外情有關的證據。包括壹般的婚外性行為和婚外戀;二是婚姻法中“配偶與其他異性成員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是最嚴重的,是婚外情涉及重婚的證據。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過錯與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沒有必然聯系。也就是說,即使取得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3.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是平分原則,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方原則。如果取得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只能認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不壹定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壹點必須明確。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壹切,甚至付出巨大的代價去獲取對方婚外情的證據,以期在離婚中獲得更多的夫妻份額,這其實是壹種誤解。那麽拿到婚外情證據就沒用了嗎?不完全是。如果是上述第二、三種婚外情,那麽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壹方,壹旦打官司,很快就能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的合法權利。只要堅持離婚,即使對方不同意,官司應該很快就能解決。這是由於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的無知。1.人民法院在判決是否離婚時,是以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原則,所以對判決離婚案件更為慎重。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就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幾種情況:1)配偶壹方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的;2)壹方長期家暴;3)遺棄、虐待家庭成員;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5)其他情況。3.根據上面的分析,壹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的吵架、鬥嘴,或者是相互不能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水平相差太大,或者是婆媳關系不和諧。這種情況,法院壹般不會判決離婚。即使提起訴訟,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通常壹審的期限按照簡易程序是三個月,二審的期限按照普通程序是六個月。壹個離婚案件加在壹起,從頭到尾至少要持續四個月到九個月。如果第壹次離婚判決不允許,那麽就提起第二次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要過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時限,如果分兩次起訴達到離婚的最終目的,從時間上來說,大概需要壹年半到兩年的時間。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和對方故意拖延的情況。所以堅持離婚的壹方去法院離婚,不代表很快就能解決。
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只要我們結婚八年以上,所有財產都是我們的。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裏,2001修訂前的婚姻法內容還停留在原地。婚姻法修改前,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雙方共有的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結婚八年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為婚姻而變成* * *與所有。但自2001婚姻法修改後,對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的轉化有了重大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的原則,如果是壹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原則上與夫妻財產相同。因此,無論結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如何,也無論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仍然是婚前自己的財產。恐怕有些功利的婚姻已經失去了溫床。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夫妻財產制。
4.只要離婚協議簽了,誰也不能反悔。
很多夫妻鬧矛盾的時候總是想盡辦法簽離婚協議。人們認為,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另壹方就不能反悔關於離婚、更不用說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1.需要明確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還是法院離婚。2.已經簽訂離婚協議的,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壹方反悔的,不生效。任何壹方都有後悔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權利。法院審理的時候,不會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確定判決的內容,也可能會決定離婚或者不離婚。3.簽署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和現有財產狀況的證據。對於離婚的人,法律也給了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況的前提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壹方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如果是這種情況,受害人可以提出解除離婚協議,重新分割財產。
5.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清楚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法律限制的,而不是不受限制的。1.通過我們辦理的大量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性財產的情況。在壹些個別案件中,轉移財產的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然後受害方壹直希望律師或者法院能幫他了解壹下財產轉移的情況。2.如果是對方轉移財產,要看轉移的是什麽性質的財產,能不能找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等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對於存款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對方的具體身份證號、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即使委托律師、法院,也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3.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只能在當事人的日常生活中了解到。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4.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平日要註意,保留、記錄、復制壹些信息。
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我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得到經濟補償。
取得婚外情證據,並不壹定意味著離婚時會得到經濟補償。1.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以及如何分類。我們可以分為道德上的婚外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過錯。所有的婚外情根據嚴重程度不同分為以下三類:第壹類:壹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戀、婚外性行為。第二類: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指已經有配偶的壹方與其他異性成員長期共同生活。第三類:重婚。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不同的救濟和保護。對於剛才提到的第壹類,我們在經濟上是得不到補償的,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調節和輿論監督懲罰。對於後兩者,如果有證據,可以在離婚時獲得經濟補償。而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請求。3.這種賠償請求權不僅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即使離婚後,無過錯方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也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七、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觀點的壹方是因為自己查閱過婚姻法。由於對法律的不完全理解。1.我國婚姻法中有壹條關於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確認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規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的概念。有要求。第壹個要求是事實上的分離,這是壹種客觀的分離。其次,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的分居,而不是因為壹方工作調動、出差、孩子上學導致的分居。3.這種分離要求是連續的。如果雙方在分居期間再次同居,然後分居,那麽分居不能持續兩年。4.夫妻分居兩年不壹定是離婚的理由。法官判決離婚與否,要看其他情況綜合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有人認為故意制造分居兩年的事實,法院壹定會支持離婚請求,這不壹定是當事人的誤解。八、房子是我們壹起買的,不管寫誰的名字,都應該是同壹房產。
很多當事人認為:既然房子都是我們出的錢,而且我們結婚了。那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倆都有份。其實並不是。1.首先必須明確:購房投資與房產是誰的財產沒有必然聯系。有的夫妻是兩個人出資,但是房產上寫的是第三者的名字。比如有的夫妻以第三人名義買房。2.壹般來說,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取決於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不考察住房投資情況。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如果婚前買房。雖然雙方出資相同,但以壹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名義上購買壹方婚前財產,另壹方出資是產權人對其的債務。第二種情況,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不管房子是誰出錢買的,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為夫妻有財產。4.把這壹點說清楚,在處理夫妻財產權益時就不會有大的誤解。很多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彼此的信任和愛,在買房時並沒有考慮到這壹點。當夫妻婚後產生矛盾時,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損失慘重。
九,我是母親,法院肯定會判給我更小的孩子。
作為壹個母親,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她對孩子的感情。但是,不是母親堅持要養孩子,孩子當然會跟著她。1.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應隨母親生活。兩歲多的孩子,不壹定。2.法院判斷孩子歸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哪壹方更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成長。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幾種情況。比如有更穩定收入來源的父母,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前世是誰在照顧,孩子跟誰感情更深。第三,考慮壹方是否有節育或再教育的可能。是否可以再婚取決於母親的年齡。第四,是否有壹方是惡性的,比如賭博,喝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的孩子,也會征求孩子的個人意見。所以法官會根據各種情況做出判斷。
十、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在婚姻案件中是否判決離婚,不僅要看被告的態度,還要看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什麽是夫妻感情破裂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裏就不贅述了。2.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不存在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法定情形,且被申請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將不予判決離婚。3.但另壹方面,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合法離婚,即使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拆散家庭,就應該把重點放在增進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上,盡量心平氣和地溝通,而不是讓對方去法院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