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特點是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主體是指有刑事責任並實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和危害後果的心理態度。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故意和過失的主觀表現。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認為可以避免,甚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後果的心理態度。也可以分為疏忽和過度自信。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壹般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明知某種有害結果不可避免,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第二種是知道某種有害結果可能發生,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征:壹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二是對後果的發生采取放任態度。
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造成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由於輕信而認為這種危害後果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錯有兩個特征:壹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二是因為輕信可以避免這種結果。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目的和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
(2)正當防衛的前提必須是防衛不法侵害;
(3)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類型的犯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在北京認定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如下:
壹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壹千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壹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是指壹年內盜竊三次以上,且沒有數額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分三種,由輕到重的順序是:警告、罰款、拘留。
被判處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情節特別次要;
第二:主動承認錯誤並改正;
第三:因受他人脅迫或欺騙。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
第壹:後果嚴重的。
第二:脅迫、欺騙他人或者教唆18以下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
第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報復;第四:屢教不改。
36.侵犯個人權利有四種類型。
壹是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三,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
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在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武裝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學校和社會應當加強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保護,確保其不受打擊報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等侵犯財產的犯罪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給財產所有者造成損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壹些犯罪分子為了達到搶劫、盜竊的目的,致人重傷、死亡,家破人亡,鄰裏不安,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工作和社會治安。因此,搶劫、盜竊等侵犯財產犯罪壹直是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自從中學畢業後,黃壹直無所事事。因賭博和向同學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拘留。後來冒充國家幹部,被判勞教三年。此後,他依然頑固不化,繼續搶劫、詐騙70余次,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犯罪始於小過失。壹個人如果不註意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防止小耽誤,防患於未然,就有可能從犯小錯誤發展到走上犯罪道路。我們青年學生要從小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做“四有”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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