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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爛尾,開發商無法交房。還需要還銀行按揭貸款嗎?

2021下半年以來,眾多房企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導致房企持續雷雨,爛尾項目風險越來越大。所以很多朋友,尤其是買了鮑蕾房企商品房的朋友問:如果項目物業變成爛尾樓,開發商不能交房,還需要還銀行按揭貸款嗎?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分析壹下我們購買商品房所涉及的兩種法律關系:第壹種法律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法律關系是買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按揭貸款擔保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壹種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是,購房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房地產企業支付購房款(包括首付和按揭貸款)並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選擇權),開發商在取得購房款後承擔向購房人交付相應商品房的主要義務。

第二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是銀行承擔抵押貸款支付的主體義務(購房人委托房地產企業)後,購房人需要承擔按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義務,並向銀行提供商品房抵押擔保和個人信用擔保。

但上述權利義務,在工程未完工後,開發商無法履行向購房人交付相應商品房的主體義務,購房人無法實現購房目的,購房人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以及購房人與銀行的抵押貸款、抵押擔保法律關系,均可通過法院判決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隨之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購房貸款本息和已收到的購房款分別返還被擔保方、買受人。

也就是說,如果項目樓成為爛尾樓,開發商不能交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買受人與銀行之間的抵押貸款、抵押擔保等法律關系,在法院判決解除後,由開發商分別向銀行和買受人償還。

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壹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

相關案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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