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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HAF601)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許可

第三章

質量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申報和備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監督管理,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離開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維修活動的,應當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分批公布。

第四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單位,應當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類型、範圍和條件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第五條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並做好監督驗收工作。對在用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測試、檢驗和維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全責。

第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許可

第七條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或者安裝許可的單位,應當根據其擬從事的活動類型、設備類型和核安全等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無損檢測方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無損檢測方法包括射線照相檢測(RT)、超聲波檢測(UT)、磁粉檢測(MT)、渦流檢測(ET)、滲透檢測(PT)、泄漏檢測(LT)、目視檢測(VT)等。

第八條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從事活動相關或者類似的工作業績,並工作5年以上;

(三)有與其從事的活動相適應並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有與所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方案。

對申請不同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等級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測許可的單位的具體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

申請制造或者安裝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的單位,應當根據設備類別、核安全等級、活動範圍、制造和安裝工藝、材料等級、結構類型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擬件。

制作模擬件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

同時,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許可的單位應當在制造模擬件過程中完成相應的鑒定試驗。

第九條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的單位,應當提交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書和證明文件。

申請制造或者安裝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仿真部件的生產計劃、質量計劃等材料。

同時,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許可的單位還應當提交鑒定試驗大綱和必要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壹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征求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審查方法包括文件審查、審查對話和現場檢查。

如果需要進行模擬件生產活動,技術評審還應包括對模擬件生產活動計劃、質量計劃等資料的評審,以及生產過程中的現場監督和見證。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根據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組織技術審查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的單位,可以在其許可範圍內從事同類型活動、同類型設備和較低核安全等級的活動,但許可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的活動種類和範圍;

(三)有效期限;

(4)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四條禁止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範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許可期滿前6個月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換證申請書和換證申請文件:

(壹)持有許可證期間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方面有相應業績,且許可證期滿後有意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且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

持有證書期間沒有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業績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許可。

第十七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申請延續許可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第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許可變更,並提交變更申請、工商登記註冊文件、變更說明和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換發許可證。變更後的許可證有效期適用於原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類型或者範圍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質量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並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並接受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檢查。

第二十壹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應適用、完整、界面清晰,並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批準。

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活動編制相應的質量計劃,並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批準。

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的要求對所有過程進行控制,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在設計活動開始前,應當組織相關設計人員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消化和分析,全面掌握設計輸入要求,並使其明確;確定設計接口控制措施、設計驗證方法和內容、設計變更控制措施。

在設計的各個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確定的設計驗證方法對其設計進行驗證。設計驗證人員應具有壹定的設計經驗、校核能力和相對獨立性。

在設計活動中,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變更采取相當於原設計的控制措施。

設計工作完成後,設計單位應為設計使用者提供必要的設計服務。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和安裝單位在活動開始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消化和分析,編制制造和安裝過程的實施文件,並嚴格執行。

制造安裝單位應根據確定的特殊工藝完成必要的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

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批準的質量計劃。

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和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單位應當結合被檢測對象的結構類型和材料特性,制定無損檢測程序並嚴格執行。

無損檢測單位應客觀、準確地出具無損檢測結果報告。

無損檢測主要由二級或二級以上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操作。

無損檢測結果報告應由二級或二級以上無損檢測人員編寫和審核,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關鍵工序分包給其他單位。

關鍵工序清單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編制的項目質量保證子大綱進行審查和批準。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采取駐廠監督或者見證等方式進行過程監督,並做好驗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未能證明質量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處於受控狀態的;

(二)重大質量問題未得到處理的。

第二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人員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的人員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焊工、焊接操作人員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章申報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壹)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

(3)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範清單,設計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4)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二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a)項目制造和安裝質量保證大綱和大綱程序清單;

(2)制造和安裝技術規範;

(3)分包工程清單;

(四)制造和安裝質量計劃。

第三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在無損檢驗活動開始15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備案:

(壹)工程無損檢測質量保證大綱和大綱程序清單;

(2)無損檢測活動的內容和時間表;

(3)無損檢測遵循的標準、規範、目錄和驗收準則。

第三十壹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壹季度活動情況報告,主要包括:

(a)已完成的設計活動清單,以及計劃在下壹季度開始和完成的設計活動清單;

(2)設計變更清單;

(3)已完成的設計驗證清單。

第三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壹季度活動情況報告,主要包括:

(a)已完成的制造和安裝活動清單,以及計劃在下壹季度開始和完成的活動清單;

(2)已完成的制造和安裝質量計劃清單;

(3)制造和安裝活動中不符合項的統計。

第三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單位應當在完成無損檢測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無損檢測的內容和結果。

第三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報:

(壹)開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會議、演示等活動,提前7個工作日報告;

(二)重大質量問題,24小時內上報;

(三)因影響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核安全,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發出停堆指令,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年度評價,並於每年4月1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的評價報告。

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單位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的變化;

(二)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

(三)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落實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

(五)落實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認真落實。

第三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的依據是:

(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的條件和範圍;

(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標準;

(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質量保證大綱和方案。

第三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實踐或者三年以上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管理經歷,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能夠獨立做出正確判斷;

(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法規;

(四)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工作認真,態度端正。

第三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符合許可條件;

(二)相關人員的資格;

(三)質量保證計劃的實施情況;

(四)采用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的符合性;

(五)實施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的重要過程;

(六)重大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和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七)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活動的驗收和鑒定;

(八)對運營單位的監督;

(九)其他必要的監督內容。

第四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收到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提交的文件後,應當制定相應的監管計劃,並書面通知提交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單位應當按照監督計劃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活動的實際進展情況,在監督計劃確定的活動實施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壹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非常規檢查。非例行檢查可以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

監督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檢查點檢查,主要通過現場檢查、文件檢查、記錄確認或對話等方式進行:

(1)全面檢驗:包括質量保證檢驗和技術檢驗。質量保證檢查主要檢查質量保證大綱是否得到有效實施。技術檢驗主要檢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過程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和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

(二)專項檢查: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問題發生或者認為可能發生時,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專項任務檢查。主要包括對質量保證大綱某壹技術方面或某壹要素實施情況的檢查,以及對提出的整改要求實施情況的驗證。

(3)檢查站檢查:指檢查站現場實施檢查。

必要時,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進行獨立驗證,包括計算復核和檢查驗證。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或者抽查時,應當檢查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制造監督人員的能力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確有必要時,應當保留客觀證據。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就每次監督檢查和相應的管理要求形成監督檢查報告,發送被檢查單位和相關單位。

被檢查單位應當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並將整改報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並在後續監督檢查中跟蹤核實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核實;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相關資料或跟蹤報告。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對於違反核安全監督管理法規、許可條件和範圍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造成核安全隱患或者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立即報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暫時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暫時封存的,應當完成後續處理,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核實符合要求後,方可啟封。

進行監督檢查時,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不得濫用職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從事或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監督檢查,不減輕或者轉移被檢查單位對相關活動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開始前,未將相關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上季度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情況的;

(三)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測活動結束後,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無損檢測內容和結果的;

(四)開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會議、演示等活動,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或者因影響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核安全,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發出停堆指令且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以及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申請制造或者安裝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的單位,擬對其制造或者安裝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無損檢驗活動的,無需另行申請無損檢驗許可。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1)模擬件:指與目標產品在材料、結構類型、性能特征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要求根據申請的目標產品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許可的。產品必須經過與目標產品或原型相同的制造過程,以及檢驗和鑒定試驗過程。

(2)鑒定測試:是指在設計過程中,為確保設計符合預設的設計性能指標,對仿真零件(或樣機)進行的實物驗證測試。鑒定試驗包括功能試驗、抗震試驗和環境試驗(包括老化試驗和設計基準事故工況試驗)。

(三)檢查點:是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提交的文件,選擇接受檢查的壹個工作過程或者工作節點。根據檢查方式的不同,檢查點壹般分為三類:記錄確認點(R點)、現場見證點(W點)和停工待檢點(H點)。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1992年3月4日,國家核安全局、機械電子工業部、能源部發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HAF601)同時廢止。

附件1: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申請表、申請活動範圍及申請文件格式和內容表(壹式兩份,同時提交電子版)

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的格式和內容

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延期申請書、申請活動清單及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內容(壹式兩份,同時提交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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