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無論乙方是否從甲方獲得工程款,都應全額支付丙方勞務費用;
再次,村委會是否有責任,取決於甲方修建村委會辦公樓的手續是否合法、合格、公開招標。村委會在選擇總包單位和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先行支付全部欠薪的責任。
最後,甲方應該是建築企業,企業不會涉嫌欺詐,但企業負責人或實際老板應該涉嫌欺詐,企業還在,可以進壹步追究企業責任。
以上簡單理清了關系。
接下來,關於“現在哪個部門可以幫助丙方”:
1.丙方應該是農民工,可以主張拖欠農民工工資,向當地信訪局集中上訪,由信訪局召集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涉及到村委會,當地政府會比較敏感,會慎重處理;
2.具體原因和法律依據請參考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地方建設部門規定,建設項目公示結束無異議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將中標金額的2%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必須存入市、縣(市)政府指定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壹管理。
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勞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支付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用賬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供大家參考:
國務院發明電[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壹些地區發生了壹系列群體性事件,因為企業,特別是建築領域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國務院批準,現緊急通知如下:
壹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壹步統壹思想認識,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壹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抓好,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壹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解力度。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監察、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工作。
二、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大檢查的基礎上,集中力量解決建設領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及時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排查,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拖欠工資或有拖欠跡象的問題;也要認真解決反映投訴的建築領域歷史拖欠工資問題。要加強行政與司法的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對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要開辟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即立案,快速調解,力爭春節前結案;對於符合裁定條件並先予執行的拖欠工資案件,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三、督促企業落實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各類企業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收回的建設工程欠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規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四、加大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問題的力度。對已經拖欠的政府投資項目,同級政府要限期還清工程款;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拖欠的工資。對已經拖欠的房地產開發等項目,要督促施工單位限期償還;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拖欠的工資;對於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采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集還款資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施工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於已經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由於建設單位破產等特殊原因,拖欠的工程款成為“休眠賬戶”,由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五、加快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企業工資支付法規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體系、工資支付監控體系,完善工資保障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要進壹步規範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加強建設工程資金管理,從源頭上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地方政府未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其特殊的項目外,不再批準其新的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批準其新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企業,依法限制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並給予相應處罰。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壹步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堅決防止事態蔓延。對拖欠時間長、涉及金額大、壹時解決不了的欠薪,要利用應急周轉金等資金渠道墊付部分工資,或對被拖欠農民工給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說服工作,引導農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春節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會同解決企業欠薪問題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拖欠政府投資項目導致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2065年2月5日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