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編為侵權責任,第***章10共95條,分別對侵權責任的壹般問題、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以及各種具體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具體規定是在繼承和創新的基礎上形成的。所謂繼承,就是保留我國以往《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符合實際需要的科學合理的制度結構和規則;所謂創新,就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突破現有規則,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創造新的發展空間。這種繼承與創新的基礎,形成了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特色。
為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提供支撐
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來。我國民法典在總則中確立了“綠色原則”,在各分則中對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侵權責任部分專門設立了“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責任”綠色章節,從四個方面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
首先,對生態環境的危害進行了界定。第1229條明確規定“侵權人汙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將破壞生態環境民事法律制度的救濟範圍從原來的“汙染環境行為”擴大到現在的“汙染環境行為”和“破壞生態行為”,擴大了環境侵權民事法律的救濟範圍,其次明確了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的壹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實踐中受害人主張向生態環境侵權人要求賠償,卻很難證明侵權人侵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為解決這壹問題提供了制度方案。第1230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的,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三,明確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生態環境侵權人的責任分擔問題。實踐中經常發生多個主體* * *侵犯生態環境,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1231條回應了此類問題,明確了當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造成不可分割的損害時,“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情況,生態損害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
最後,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的責任。明確生態環境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但在此基礎上,民法典侵權責任部分也規定了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明確要求“違反國家規定破壞生態環境,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
作為設定經濟和社會秩序框架的最基本的法律,民法典是在中國實際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侵權責任法在繼承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有許多制度創新,回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侵權責任制度的設計可以進壹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比如第1185條明確規定“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等價賠償,即按照實際損失數額進行賠償,懲罰性賠償只針對需要特殊保護的特殊領域規定。侵犯知識產權往往與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交織在壹起,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壹定的破壞。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不僅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而且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同時,民法典確立的侵權責任制度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規範和行為模式。比如,第1206條的內容,不僅進壹步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還明確了“依照有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缺陷產品通過流通進入千家萬戶,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危及社會公眾的安全。這種侵權責任的規定,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缺陷對公眾安全的威脅。
保障人民實現美好幸福的生活。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不斷完善民事法律體系,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基本基礎。但是,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更加充分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民法典的編纂形成了規範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其中最關鍵的是《侵權責任法》的設定。
侵權責任編是專門針對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損失如何救濟的制度安排。其科學的內容設計,不僅進壹步拓展了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範圍,也豐富了保障路徑。比如,壹方面,侵權責任系列中關於高空墜物處理的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法律層面正式將高空拋擲物體確立為違法行為。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負面評價可以起到更普遍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另壹方面,《侵權責任匯編》對高空拋物致人實際損害的救濟作出了制度安排,明確要求公安機關等機關依法迅速調查、查明責任人,同時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不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制度設計,形成了對當事人行為的指引,完善了權利保護和救濟的規則,對於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