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條規定,故意破壞郵筒等郵政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犯罪構成
(壹)行為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產和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是否占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他人所有,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行為的內容
本罪的內容是毀壞財物。關於破壞的含義,刑法理論中有不同的學說。最具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說”,即破壞不僅限於物理上改變或破壞財產的形狀,還包括壹切使財產效用喪失或減少的行為,包括
(3)責任的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公司財產造成損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犯罪。所以,數額較大還是情節嚴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破壞或損毀重要物品,造成嚴重損失;破壞、損毀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陷害他人的動機等。
(2)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罪等侵犯財產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了特定的財產,侵害了其他獨立的物體,刑法又單獨規定了已被起訴的,所以只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故意破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既構成盜竊又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及公眾安全的,或者故意破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因沒有危害公眾的安全,不能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但如果他的財產損失價值達到犯罪的程度,就應該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比如在實踐中,故意破壞光纜、電纜等公用電信設施並不危害公眾的安全,但電信設施價值高、損失數額大的,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實踐中盜竊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活動較多,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涉及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競合。比如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可能只構成盜竊罪,可能只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也可能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作出相應規定。行為人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對於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根據刑法原則,選擇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