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告、檢舉的主體是國家公務員法確定的國家公務員,即除勤以外的各級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是身份鮮明的公民。他們享有普通公民所沒有的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履行國家公務員的義務。
2.投訴、控告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不是所有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控告、檢舉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國家公務員特有權益的違法、不當行為,即只直接侵害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其國家公務員身份相關的權利。
4.國家公務員的申訴屬於行政申訴的範疇,不同於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判決或裁定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法律申訴。國家公務員申訴與控告的區別
1.從控告、檢舉的目的來看,控告的目的是使辦理機關改變或者撤銷其辦理規定,以恢復其合法權益,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投訴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恢復和賠償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是要求有關機關追究實施了違法侵權行為的機關或人員的法律責任。
2.從導致申訴、控告的原因來看,申訴的原因是國家公務員不服已經生效的處理決定,要求重新審查處理,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要求對責任人進行處分。
3.從申訴控告的功能看,申訴的重點是保護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處理;投訴的重點是國家公務員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監督,以確保他們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申訴控告權的體現。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國家公務員的控告、檢舉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要求法制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檢舉的權利;有權要求受理機關變更或者撤銷決定;有權要求原辦理機關賠償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有權要求受理機關對違法失職的責任人員進行處分。建立國家公務員投訴制度,確立國家公務員投訴權,既是保障國家公務員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有力手段,也是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它的意義在於:
1,保護國家公務員合法權益。當國家公務員受到不當待遇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或不當侵害時,可以行使申訴和控告權,要求依法糾正錯誤決定並獲得與其損失相稱的賠償,從而保證國家公務員權利的實現,不受非法侵害。
2、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通過對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監督檢查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及時揭露和懲處失職、瀆職、越權、濫用職權、權力懈怠、打擊報復、陷害等違法違紀和侵犯國家公務員權利的行為,確保國家公務員管理機關的公正廉潔。
3.它在保障和監督國家公務員其他制度的實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壹個完整的體系,其各項制度的實施直接關系到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國家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需要強有力的保障和嚴格的監督。這就是申訴控告制度的作用,也是申訴制度的基本內容。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自身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1)行政處分;
(2)辭退;
(3)降職;
(4)年度考核被認定為不稱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國家公務員應當自收到國家行政機關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核。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查時,應當提交復查申請書,並附原辦理機關的決定書(復印件)。復審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人姓名、單位、職務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復審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3)申請復審的日期。原辦理機關收到提交的復核申請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進行復核。原辦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復查的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人事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0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投訴的,經受理投訴的機關批準,可以延長期限。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投訴的,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制作。國家公務員投訴時,應當向受理投訴的機構提交投訴書,並附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副本)。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還應當附上復查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副本)。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等基本信息;
(二)原辦理機關的名稱;
(三)投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4)提出申訴的日期。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公務員申訴之日起30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並告知投訴人。
(2)不予受理。書面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三)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對於決定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在收到國家公務員申訴後60日內作出決定。對不能按期辦結的復雜案件,辦理期限可以延長30天。受理投訴的機關有權就涉及國家公務員投訴的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機關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文件。受理申訴的機構受理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國家公務中的審判、起訴案件,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司法委員會壹般由政府人事部門與投訴相關的工作機構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參加。審判委員會壹般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委員人數必須為奇數。主任是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受理公務員投訴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審判委員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義,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試驗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的,應當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原處理機關撤銷原處理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的,建議原處理機關再審。
(四)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直接改變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原處理機關予以糾正。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受理申訴的機關受理申訴後,應當作出處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等基本信息;
(二)原處理機關的名稱,以及人事處理決定和復核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
(三)投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受理投訴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
(5)上訴機構的決定;
(6)決定的日期。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決定送達投訴人和原處理機關。原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決定存入國家公務員個人檔案。國家公務員在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因國家公務員投訴而加重處理。在受理復查申訴的機關作出決定前,國家公務員可以撤回復查申請和申訴。撤回復審申請和上訴的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復核申訴的機關收到國家公務員提出的撤回復核申訴申請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接受國家公務員投訴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公務員回避的有關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受理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的投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國家公務員在投訴中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者誣陷他人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對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影響。
四。控告制度的基本內容國家公務員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投訴應由被侵害的國家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果他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他的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侵害權益是違法的;
(2)有明確的被控告機關或被控告人;
(3)被控告的機關和人員屬於受理控告的機關管轄。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等基本信息;
(2)被控告機關或領導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投訴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申訴的日期。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收到國家公務員投訴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投訴人提供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和判斷,必要時應當及時立案。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受理申訴的機關對公務員立案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被申訴機關、被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在機關。有關機關和人員接到決定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告知作出決定的機關。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保護依照本規定提出投訴的國家公務員,不得歧視和刁難。對國家公務員的投訴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不得將投訴材料轉交被投訴人。國家公務員在投訴中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者誣陷他人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對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影響。受理公務員投訴的機關是:1。原處理機關,即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因為原辦理機關有權變更或者撤銷該機關作出的辦理決定,也可以保證案件的及時辦理。大多數申訴案件應在原處理機關解決。2.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公務員事務的職能部門。3.行政監察機關。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直接對公務員給予開除以下的行政處分。因此,公務員對監察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2)根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範圍,公務員對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公務員的申訴,並有權直接或者建議有關機關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其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人事處理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無需審查:
(1)懲罰;
(二)辭退或者解除聘用;
(3)降職;
(四)定期考核為不稱職的;
(五)免職;
(六)辭職和提前退休申請未獲批準的;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除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如果妳對省以下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壹級機關再次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司法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有關本人處理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復核,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