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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壹下職業和侵權?

抓住

壹、概念及其構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自己交給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產,是指自己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自己的故意而本應拿走的財物,如將東西遺忘在櫃臺上、在他人家中玩耍、乘坐出租車將東西遺忘在車上等。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失去的財產,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壹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人很難找到丟失的人。而遺忘的事情,只是暫時被遺忘,遺忘者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失去了對它的控制。壹般他們會很快回憶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而拾荒者壹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遺棄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誌不再需要而拋棄的財產。所謂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於隱藏的東西,比如埋在自家院子裏的錢,埋在墳墓裏的珠寶。埋藏物不同於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壹般屬於國家所有。總之,不管妳留著什麽,遺忘物和埋藏物壹定是別人的財產。所謂他人,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或者單位的財物,受他人委托或者因其他原因,行為人非法占為己有的,應當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他人遺忘的財物雖然可能屬於國家或單位,但遺忘行為只是個人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質上還是屬於被遺忘者的。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壹般不會埋在地下藏匿,所以不會有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屬性的表現形式,它們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可移動的,也有不可移動的;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禁品和贓物;等壹下。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1,必須存在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正當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物是違法的,就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接受他人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合法占有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代為保管,包括代為收取、管理自己的財產,如保管、臨時保管,以及未經他人授權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產;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其保管的財產,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保管的財產,也包括依照借貸、租賃、委托、寄售、運輸、合夥、抵押等壹定的合同代為保管的本單位的財產,但不屬於本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不構成本罪,但構成貪汙罪或職務侵占罪。(2)撿起別人遺忘的東西。(3)挖掘他人埋藏物,但這種挖掘不能違法。壹般應該是善意偶然取得。如果是違法的,比如偷別人埋在墳墓裏的財物,或者明知是偷東西,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有的將財產出售或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還債、抵押使用,但這種懲罰不能包括故意破壞。犯後壹種行為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所謂拒不返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拒絕返還他人財物。財產所有人明確提出返還,且有證據證明屬於所有的,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返還的;或者雖然說是返還,但事後擅自返還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或者以謊稱財物被盜、遺失等欺詐手段拒絕返還的;或者攜財物離家出走,拒不歸還;或違法處罰後拒不追回或賠償等。當然,如果行為人最終移交或返還了財物,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理了財物後作出或承諾了賠償,甚至擅自處分了財物但在他人主張後作出了賠償等。,不應以本罪論處。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歸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識別

(壹)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占罪和盜竊罪都是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壹般主體。主要區別有: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時財物不在物主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所有人侵占所有人委托的財產,侵占時被侵占的財產處於其實際控制之下。

(2)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於:

1,貪汙罪僅限於公共財產,不可能是不動產。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保管他人財物並侵占他人財物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處理、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行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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