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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解散物業公司的法律程序。

壹、業主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程序:

1.變更物業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據:在物業合同有效期內,不能隨意變更物業,物業公司只有違反物業合同的內容,且證據充分,才可以依據物權法解除合同。《物業合同》到期,走居委會程序,不自動續簽,招標新的物業公司。

2.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壹是要確定更換物業公司是大多數業主的意願,才能成功更換物業。做個統計表,每戶去找業主簽“同意換房”。戶數和面積都超過了三分之二。

3.與原物業協商解除合同:當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更換物業時,將派代表到物業公司負責人處協商和平解決。如果物業公司不願意停止《物業合同》退出管理,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4.居委會申請變更物業:拿著業主簽字的《同意書》和物業違約證據到居委會申請變更物業。配合居委會辦理相關手續。壹般居委會工作人員會先和物業協商,讓其主動退出。物業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

5.解除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如果證據充分,法院會支持業主的訴求,解除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讓物業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期撤離現場。

6.招標新物業:沒有業委會可以委托居委會招標,也可以由其他組織組織招標,聘請其他物業公司,也可以直接邀請所屬物業公司管理。

二、解散物業公司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或所簽訂合同的規定;

2.即使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需要住在小區內或者現有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解聘。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在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前提下,業主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發函物業公司,列舉其違法或違約行為,要求解除物業關系。如果物業公司同意,雙方終止關系;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民法典第278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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