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般生產安全事故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事故有很多種。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
第134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法》第109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654380億元以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根據刑法規定,發生壹般安全事故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對生產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將構成犯罪,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