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務院發布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全文解讀

國務院發布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全文解讀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穩定和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工商經營能力並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

第三條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堅持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在個體工商戶發展中的領導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個體工商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

第四條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促進創業創新、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家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扶持,加強引導,依法規範,為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五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市場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幹涉。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推動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實施,統籌協調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財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研究制定稅費支持、創業扶持、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登記維權等政策措施,做好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個體工商戶發展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條國家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監測和分析,定期開展抽樣調查、監測統計和活動分析,加強個體工商戶發展信息的收集、共享和應用。

第十壹條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合法合規、規範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記服務。

第十二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特點,改革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制度,簡化內容,優化流程,提供簡單便捷的年度報告服務。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自願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經營者發生變更的,可以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相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簡化手續,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依法結清應納稅款,妥善處理原有債權債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國家加強個體工商戶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建設,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法律政策、市場供求、就業招聘、創業培訓、資金支持等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進個體工商戶黨建工作,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個體工商戶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許可、項目申報、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對個體工商戶有歧視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根據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類型、經營規模和經營特點,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分類培育和精準幫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供應,降低經營場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機構和社會基金支持個體工商戶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各類基金的作用,為個體工商戶創業創新、貸款融資和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財稅支持政策,確保個體工商戶準確及時受益。

第二十壹條國家推動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評價體系,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個體工商戶發展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個體工商戶貸款規模和覆蓋面,提高貸款的準確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並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支持個體工商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個體工商戶在社區從事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滿足居民日常消費需求。

第二十五條國家引導和支持個體工商戶加快數字化發展,實現線上線下壹體化經營。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準入條件、服務規則、收費標準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線上經營提供支持,不得以服務協議、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式對平臺內個體工商戶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利的保護。

國家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提高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和環境管理、產業升級等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需求和實際困難,實行引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先進典型,不斷增強個體工商戶的榮譽感。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強制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或者強迫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壹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條款、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不得拖欠個體工商戶的賬款,不得以強迫個體工商戶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拖欠賬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發展質量,不得將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率和年申報率作為績效考核指標。

第三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和向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和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在就業、生產安全、食品安全、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點領域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處罰過重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省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條例》同時廢止。

  • 上一篇:國際法效力的來源
  • 下一篇:杭州牛板金二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