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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效力的來源

國家權力對國際法的影響

摘要

近年來,隨著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呼聲日益高漲,國際法的有效性也引起了廣泛關註。但是,由於國際法本身固有的特點,它不可能完全公平公正,其遵守和履行必然會受到各種情況的幹擾。最主要的幹擾是國家權力的問題。本文試圖從國際法的起源、效力來源和實施入手,分析國家權力對國際法的影響以及未來國際法的發展方向。

介紹

從紐倫堡審判到科索沃戰爭,從人道主義幹預到剛剛結束的伊拉克戰爭,國際社會壹直呼籲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國際會議的召開和國際條約的簽署,表達了國際法的未來發展趨勢。然而,國家權力在國際社會乃至國際法中仍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大國現象。比如美英等盟國在沒有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支持的情況下悍然出兵伊拉克,“人道主義幹預”的提議基於自身利益無疑違反了國際法。此外,美國為了自身利益,放棄了作為國際法主要淵源的國際公約,包括防止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防止小型核武器擴散協定》、《《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和單方面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理由和出發點是美國要避免恐怖分子和“流氓國家”的導彈襲擊,“消耗大量能源的美國生活方式神聖不可侵犯”等。應該說,美國的上述做法充分反映了它在當今國際關系中遵循的強權做法,對現有的國際法原則和體系提出了強烈的挑戰,也在壹定程度上使國際法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因此,分析國家權力對國際法的影響,有利於把握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第壹,從起源上來說,它與國家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對於前者,隨著舊的殖民國際秩序的打破,國際法準則和根據國際法調整國際關系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除了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法基本準則外,現代國際法在起源、形式、內容和數量上都有了很大的進步。國際法的發展呈現出壹種文化趨勢,雙邊條約和國際公約不斷湧現,涵蓋了經濟、文化、軍事、自然資源等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考慮國際法的形成過程時,應該註意到這也是各國行使主權的過程。公約和條約的形成是國家主權協調和讓渡的結果。在公約和條約形成的過程中,國家權力自然滲透其中。並通過國際法的造法運動,協調和平衡各國的利益。因此,在這個層面上,不難看出,國際法的形成乃至運行都難以完全脫離國家權力。這也是為什麽我們在引言中提到,即使美國壹再違反國際法,也很難得到應有的審判和執行的原因之壹。

對於後者來說,它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條約出現之前,歷史上就有國際慣例。在王鐵崖先生主編的《國際法》中,國際習慣被定義為國家重復類似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1]然而這就導致了這樣的時間劃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獨立前後。這種時間區分是有意義的,因為所謂的國際習慣規則是由不同的主體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獨立前,規則都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明顯的偏向——偏向發達國家的利益。這尤其表現在國際經濟貿易中。它的表述是“文明國家”。[2]許多發展中國家認為,西方國家的傳統習慣國際法是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處於殖民統治時形成的,發展中國家在後來的實踐中並沒有接受這種習慣國際法。此外,許多發展中國家對西方的傳統習慣國際法提出了挑戰,認為它沒有反映構成現代國際社會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的意願和利益,因此不具有普遍效力。在1970年代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鬥爭中,發展中國家表現了這種態度。[3]無論結果如何,這個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對國際法立法的影響。

此外,在許多國際法著作中,關於國際法淵源的部分都提到了國際組織的司法判例和決議,它們被列為國際法淵源的壹部分。誠然,它在國際法中確實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是,它畢竟只能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4]國際組織大會的決議在形式上是壹項提議或請求,壹項決定或命令,或壹項聲明或宣言。因此,很難說它們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

第二,從國際法效力的來源來看,其效力來源於國家的授權。

(1)國際法的固有特性決定了國際社會中不存在淩駕於國家權力之上的權力和權力組織,這使得國際法在實施中很難具有法律強制力。國家間組織也是由各國根據公約組建的。對於國家來說,沒有超國家的力量,往往很難懲罰大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5]

(2)大國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大國的意誌在國際法的形成中得到充分體現。例如,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雙重否決權”使國際安全重大決議的產生完全被大國所控制。

因此,對於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來說,它是權力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它需要利用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的存在,利用自己在國際組織中的強勢地位獲取利益,使自己的利益國際化;但同時,國際法壹旦成為其強權政治的障礙,必然會利用其強勢地位實現其強權。但由於其強大的軍事和經濟實力,特別是在經濟交往日益密切、經濟支持日益加強的情況下,各國的利益和生活方式比以前更多地受到強國的制約,經濟支持和實力的差距導致強權政治淩駕於國際法之上。當國際法幹涉國家利益時,自然會導致國際法的破壞。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毫無疑問,國際法可能受到國家權力的影響甚至破壞。

第三,從國際法的實施來看,受國家權力的影響和制約。

國際法的保障力量來源於個人(國家對國家)的力量,因此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密不可分。除非建立壹個“地球國家”,否則任何高於壹個國家的權威都不能讓這個秩序不折不扣地被遵守。在壹定程度上,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在於兩種情況:壹是國家的自律,二是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完全無效。國際法是在國際社會各國、各民族、各組織多年的長期交流中發展起來的。它是各國長期交往經驗教訓的結晶,是維護各國各民族獨立、公平、和平與發展的基石。但當觸及國家利益時,往往會成為國家間力量對比,最終妥協的結果。

在權力制衡中,國家權力往往占據主導地位。國際法將法律的執行置於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間權力分配的起伏之中。“強者容易違法執法,從而危及弱者的權利”。如果壹個小國受到傷害,它只能指望壹個強大的朋友的幫助。朋友“是否想嘗試國際法,這種嘗試是否會成功,並不取決於法律考慮和執行機制的公平運作。這種嘗試和成功取決於具體案例中的政治考慮和實際權力分配。保護受到強國威脅的弱國的權利取決於在特定情況下起作用的力量平衡。”[7]

四、從國際法的發展趨勢看,國家權力將受到國際均勢的制約。

國際法來源於國家的授權,其先天原因決定了它會受到國家權力的制約。但是,在國際法的未來發展中,國家權力必然會受到國際均勢的制約,國際法將在曲折中發展。

(1)國際法準則是世界各國都希望並應該遵守的原則。和平與發展是國際社會的主題,和平穩定的國際社會環境是所有社會成員的願望。因此,主權原則這壹國際法原則不僅是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也是發達國家的需要。

(2)當前的世界形勢也客觀上要求各國應該相互補充,相互依賴。客觀世界格局是極強大的,多極的。美國作為世界上唯壹的超級大國,在軍事和經濟上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在聯合國、世貿組織、世界貨物基金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俄羅斯、中國和歐洲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印度、巴西和其他地區大國也在地區事務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此外,隨著歐洲聯盟等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增加和加強,具有經濟、文化、區域和種族親緣關系的國家已經聯合起來,它們對國際事務的影響正在增加。在美國壹枝獨秀的情況下,世界格局仍然是多極化的,國際局勢處於平衡狀態。

(3)在國際關系的處理中,國籍是壹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恐怖主義是國際社會。

應受譴責的行為將得到承認,但它不斷發生,並將得到相關國家的支持。為什麽,它的本質是民族性,它的民族觀念,宗教觀念,反抗霸權主義,這是不可忽視的。“911”事件發生後,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說:“不管原因是什麽,行為本身都應受到譴責”,這實際上暗示了對事件原因的分析。壹個主權國家或主權政府可能被推翻,但其民族信仰不會消亡。歷史上的反侵略戰爭已經證實了這壹事實,目前美國正在實施的“中東和平路線圖”的阻撓也進壹步證實了這壹判斷[8]。應該說,恐怖主義的產生是權力的結果,僅僅依靠美國的權力手段來防範恐怖主義是行不通的。

(4)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國際法保護的要求。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現代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也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環境問題,氣候變暖,資源短缺。這些問題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點,需要長期的合作和努力。單靠壹個國家的力量是很難滿足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發展權的充分體現,必須由國際社會的所有個人來實現。最近的非典疫情讓人們意識到人類在巨大的自然災害面前是多麽脆弱,但同時又是多麽堅強,維護整個生存環境是地球上所有人的責任。

總結

通過對國際法的起源、效力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評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國際法的發展是人類對國際規範的認同和對用國際法解決國際事務的理解的體現。雖然,由於國際法本身的特點,在其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實力優於各國平等的理想現實,國力強大的國家會在國際交往中使用國際法而將其拋棄,但我們應該看到,國際社會仍然是壹個權利平等的社會。壹個國家無論強弱,主權完整,潛在的民族、宗教、社會、文化影響和力量是巨大的,現代社會已經完全擺脫了過去。當前,國家權力必然會對國際法產生壹定的影響,但國際社會和平穩定和全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訴求,使得國際社會成員毫不猶豫地選擇國際法作為調整國際關系的準則。用國家權力摧毀國際法,用國內法代替國際法,在現代社會是沒有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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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應該對“人道主義幹預”及其理論進行歷史的審視。現代國際法傳統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幹預”及其理論,雖然理論不系統,概念模糊,但並沒有被現代國際法明確禁止。65438年至0945年《聯合國憲章》制定後,憲章中明確規定了不幹涉內政原則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謂的“人道主義幹預”已被國際法所禁止,其理論也被國際法所否定和拋棄。

[2]如邵進主編的《國際法》,認為國際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壹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權威國際法學家的理論、公平善意原則、國際組織和會議的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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