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在農村,流入城市乞討;
(2)城市居民為流浪乞討人員;
(3)其他露宿街頭的人沒地方住;
(四)非法移民外流被截獲的;
(五)在逃犯罪嫌疑人。第五條收容審查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密切配合。
對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第壹、二、三、五類人員,以公安部門為主體,民政部門積極配合。邊防、民警、民兵、哨所負責第四類人的接待。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第壹、二、三、四類人員,由民政部門負責審查遣返。公安部門負責對第五類人的審查。經審查,證明違法行為人不是犯罪分子的,由民政部門負責遣返。初步審查有犯罪問題,需要移送流出地進壹步調查的,由公安部門負責遣返。依法需要處理的,由公安部門處理。第六條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員在執行收容遣送任務時所需的證件、標誌等。,由省民政廳統壹制發。第七條收容遣送站應當接受被收容或者被移送的被收容人員,並辦理交接手續。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收容所不予接收。如果在避難所發現被通緝的罪犯或者逃犯,應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第八條收容遣送站應當加強對被收容人員的管理。
(壹)被收容的,要及時登記,查清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原因和流浪時間,建立必要的檔案。根據罪犯的思想狀況,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社會主義教育、形勢與未來教育、法紀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有條件的地方,給他們安排壹些有益的娛樂活動。
(二)安排好服刑人員的生活。保證妳吃足夠的食物,吃得健康;對老人、幼兒、孕婦、病人和殘疾人給予適當照顧;及時救治傷病員;危重病人治療後的遣返和逃逸;必須改善生活條件,改善個人和公共衛生,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對患有傳染病的,應當采取隔離措施;預防感冒中暑,防止非正常死亡。被拘留人在停留遣返期間死亡的,應當查明死因,由醫院出具證明,並建立檔案;非正常死亡的,法醫應當作出鑒定,並同時報告當地檢察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對在押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港澳當局遣返的非法移民,應當與其他在押人員分開收容管理。男女要分。女囚犯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第九條勞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服從收容遣送;
(二)認真回答工作人員的詢問,如實陳述姓名、身份和家庭住址,不得隱瞞或作虛假陳述;
(三)遵守國家法律,愛護公共財產,不準買賣物品,不準打架鬥毆,不準攜帶武器,不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勞教人員,將進行批評教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罰。損壞公物者,照價賠償。第十條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將被收容人員送回原戶口所在地,不得無故延長收容時間。勞教人員的勞教時間:本省不超過十五日;壹般外省的不超過壹個月。戶口所在地在邊遠地區或者氣候寒冷地區的,停留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對尚未查清住址的,有勞動能力的可組織其暫時勞動,查清住址後予以遣返。第十壹條鐵路、交通、航運部門應當協助收容遣送站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優先為遣送人員購買汽車、車票和乘車。在車、船上執勤的警察應協助遣返人員加強對被收容人員的管理。第十二條收容遣送站實行遣送責任制。選擇遣返路線要有利於節省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避免倒送。被收容人員屬本縣、市的,送公社(鄉)、街道辦事處或通知其戶口所在地單位,家屬憑公社(鄉)、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的證明領回。被收容的,戶口所在地毗鄰縣市(包括其他地區的毗鄰縣市)的,直接遣返;外省的,由廣州、韶關、興寧、汕頭、湛江、肇慶等對口接收站和石平中轉站負責遣返。不允許讓被扣留的非法移民和蠢人自行出站或在遣返途中釋放。
囚犯和他們的材料、財產等。應清楚地從發送站移交到接收站。並填寫三聯單,壹聯存根,壹聯交接收站,另壹聯經接收站簽字後交發送站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