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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政府立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從本省實際需要出發,增強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領導政府立法工作,研究決定政府立法的重大事項,並將立法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政府立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審查指導。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省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第二章立法第五條確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對上位法未規定的、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項目,予以批準;

(二)上位法有規定,但比較原則或者授權規定成立的;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和修改,項目暫停;

(四)可以是綜合項目,不能是單獨項目;

(五)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上位法的規定明確具體,不需要立法的,不予立項;

(六)需要規範的事項可以通過立法以外的方式解決的,不予立項。第六條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求列入省人民政府下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同時通過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和立法民意征集點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建議。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省政府地方性法規的,應當說明立法的必要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會議集體討論後,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立項申請,送省級司法行政部門。

申報下壹年度內完成的立法項目,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立法項目初稿及其說明;

(二)修訂項目的項目論證報告或者立法後評估報告;

(3)立法依據和相關參考資料。

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重要行政管理或者綜合性立法項目,可以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其他組織和個人提出立法建議,可以只提供項目名稱和主要理由,並以書面形式送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立法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第八條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對項目申請進行審查,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調研論證,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會議集體討論後,擬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應當與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相銜接。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報省委審議或批準後,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在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實施過程中,因立法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調查論證發現立法時間不成熟等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由負責起草的單位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研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涉及地方性法規調整的,在省人民政府決定後,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第三章起草第十壹條申請立項的部門是起草立法草案的責任單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可以聯合起草。

對於專業性較強的立法草案,負責起草的單位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教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第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成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起草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進度和任務。對年內需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審議的立法草案,應當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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