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提供家庭居住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市住宅區和農村住宅區。第三條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居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提高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做好居住區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條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常識和防火、滅火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方案,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設備。第六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使學生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和技能。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和公眾對住宅區火災隱患和整治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依法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消防責任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體系,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區消防宣傳、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後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監督、指導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十二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性質重要、功能復雜、規模較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較高的居住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住宅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等工作;
(二)負責住宅外墻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提供者按照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 * *使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處在建住宅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做好消防車輛和其他救援車輛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行動、停放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滅火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和疏導。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等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