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和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0元之間;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萬元人民幣;
(2)法律文書:代寫、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時間等因素,協商收取每份文書600-2000元之間的費用;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費用在2000-10000元/件之間協商。
(4)律師代理公證:律師辦理公證的收費標準為每份65438元+0500-3000元不等;
(5)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為委托人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的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時間等協商收費。,而且每臺都在1.500-2萬元之間。
(6)律師調查:根據調查項目協商收費。
擴展數據:
根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
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規定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的規定,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異地辦案差旅費預算、出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保管和使用律師服務專用票據、財務票據和業務檔案的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和投訴。
百度百科-律師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