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信函、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足以推翻該買賣合同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委托書、預約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的。,且約定將來壹定期間內訂立買賣合同,壹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或者請求撤銷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二。標的物的交付及所有權轉移第五條標的物為不需要通過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產權證時交付。第六條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多付部分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付部分的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當承擔保管期間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合同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憑證、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證明、產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原產地證明、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第八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扣稅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習慣使用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有足夠證據證明相反的除外。第九條出賣人就同壹共有動產訂立多個買賣合同,且兩個買賣合同均有效,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先收貨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依法成立的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而未受領交付物或者未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出賣人就同壹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定動產訂立多個買賣合同,且買賣合同均有效的,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先提貨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買受人在接受交付前已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要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前合同的買受人未接受交付並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其中壹個買受人,並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收到交付物的買受人請求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標的物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第十壹條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是指出賣人負責標的物的托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的運輸經營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交付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