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完整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汽車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客戶和道路運輸經營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為本人和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道路運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道路運輸業應當遵循統壹開放、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道路運輸資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制度。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運輸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營業的開始和結束
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與行業規定的經營種類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專業人員和其他開業條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業條件。
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批,屬於省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作業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從事客貨運輸的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誌。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審批。
第十壹條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批準的經營類別、範圍和區域經營。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
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三條通過招標方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權的招標活動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客運
第十四條道路旅客運輸是指使用符合要求的車輛在道路上載客的活動。
第十五條固定線路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運營線路、班次和站點運營,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脫崗。無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應根據乘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營。
第十六條客運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標誌,公布票價,標明經營單位和監督電話。
旅遊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放置旅遊運輸標誌。
第十七條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運營,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途經城市的客運車輛需要設置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部門商公安、城建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貨運車輛和其他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不得從事客運。
第十九條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人員過多、超載;
(2)兜圈子招徠遊客;
(三)以欺騙、脅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招攬乘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換車,將乘客轉給其他經營者運輸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塗改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誌的。
第四章車輛維護和檢驗
第二十條因承運人的過錯造成旅客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根據旅客意願安排乘坐其他車輛或者加倍支付票款。因交通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旅客受傷或者行李丟失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客運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采取措施保護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客運經營者和乘客應當遵守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確保交通安全。
客運經營者和乘客應當文明經營,規範服務,禮貌待客。
第二十三條汽車站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不得攜帶危險品、違禁品進入客運站候車、乘車。
第五章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種類提供技術等級在二級以上的車輛。不要超載運輸。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壟斷商品供應和強制運輸業務。
第二十六條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在貨物運單上簽名,並隨車攜帶。承運人在運輸限運或認證貨物時,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承運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七條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路、定點、定班次運營,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八條從事危險貨物、大件等特殊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特殊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運載危險品。運載危險品的車輛應配備危險品標誌和編號。
第二十九條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技術類別進行經營,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承接汽車維修。
第三十壹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本省本行業、本地區的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範,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和材料維修車輛,不得承接報廢車輛維修或者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第三十二條汽車維修應當實行維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度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修理後的車輛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發生故障的,修理者應當免費修理;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用車輛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從事作業。
第三十四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並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第六章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十五條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果對貨物的搬運和裝載有特殊要求,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進行操作。
裝卸人員操作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運輸危險貨物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客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的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壹設置。
客貨運站(場)應當規範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批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運營。
公共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危險和違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在客運站接受危險和違禁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客貨運站(場),未經投資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九條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因信息錯誤造成車輛空轉、貨物運輸延誤等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儲存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進行分類,確保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壹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並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和輔助工具。
第四十二條客貨運輸代理人和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業務委托給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發生運輸業務事故賠償時,應先進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汽車清洗和裝飾經營者應當有專用場地和設施。
第四十四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運輸廳規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標準,按照批準的教學範圍培訓駕駛員。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頒發培訓證書。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保障運輸生產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應當主要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和經營活動站(點)進行。
根據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道路上巡邏,但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道路巡邏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應當佩戴執法標誌,出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用於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壹的車身標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留營運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
(壹)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扣押當事人的車輛,必須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扣押憑證,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於當日返還被扣押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車輛,不得使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幫助承運人聯系車輛,及時轉移被扣留車輛的乘客和貨物;貨物易腐、變質的,應當妥善處理;危險品應與公安部門共同處理。扣車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扣留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當事人在90日內不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拍賣被扣留的車輛。拍賣所得在繳納罰款後有剩余的,應當返還當事人;不足以繳納罰款的,予以追繳。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和投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的;
(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的班次和站點運營的;
(三)承運人不在貨物運單上簽字或者不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誌牌、張貼票價表以及未標明經營單位、舉報監督電話的。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維修經營者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承修車輛,未按照規定與受托方簽訂合同或者未按照技術標準承修車輛的;
(二)客運車輛超員、超載、兜圈或者以欺騙、脅迫、威脅等手段招攬乘客的;
(三)營運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乘客轉給其他經營者的;
(五)未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責令停業壹至三個月:
(壹)未辦理變更或停業手續而變更業務或停業的;
(二)經營者擅自改變核定的經營線路和類別的;
(三)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或者塗改道路運輸證、經營標誌和貨物運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為未經培訓和不合格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和材料修理車輛或者使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九)經營者壟斷貨源,強行辦理運輸業務;
(十)客貨運輸代理、運輸經營者,接受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的業務,造成較大損失的;
(十壹)公共汽車站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壹)使用不符合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的;
(二)修理報廢車輛。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
違法行為已經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責令停業、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三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法設站、設卡、攔截車輛,處罰明顯不當的;
(四)沒有法定依據收費、罰款或者罰款不上繳的;
(五)失職、嚴重瀆職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許可證使用規範
1,查證書。如營業執照、車輛行駛證、工商營業執照、車輛保險手續、身份證等。2.頒發證書。運輸人員將營運證和運輸管理費繳納證合並為道路運輸證,發放給經營者。
3.車輛運輸違反規定需要扣留後處理的,扣留主證,在副頁背面填寫主任許可及有效期(最長有效期不超過15天),加蓋稽查部門印章後,交駕駛員持副頁待管理的證件繼續行駛。處理後,返回主卡,副頁將插入主卡。
4、外地車輛如違章運輸,需由車輛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扣主證,將“待管證”交由經營者繼續行駛,同時填寫違章通知單,連同主證,送車輛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車輛註冊地對違章者進行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違章發現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5.如因年審而留證,則“因年審而留證”字樣將被董事通過欄遮蓋。沒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字的副頁不能單獨使用。
6.營業執照號欄填寫確認是否在工商登記,不需要加蓋工商部門印章,也不作為路檢內容。
7.道路運輸證未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年度審驗,或者每三年換發壹次的,視為無效。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說明
1.貨物特種運輸是指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貨物,以括號標註(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
2.大型物體運輸根據《道路大型物體運輸管理辦法》分為壹、二、三、四類,括號內標註類別(只標註壹個數字)。
3.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05)規定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標記。1類是炸藥,分別是:1,1,2,3,4,5,6。第二類是燃氣,分別是:第二類1項,第二類2項,第二類3項;第三類是易燃液體;第四類是易燃固體、易自燃的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即:第四類1項,第四類2項,第四類3項;第五類是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是:第五類1和第五類2;第六類為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即第六類1項,第六類2項;第7類是放射性物質;8類為腐蝕性物質;第9類是各種危險物質和物品。如果被許可人允許運輸某壹類別的所有類別或者該類別未分類,則直接填寫類別。如果只允許持證人運輸特定的危險貨物,可以根據《危險貨物壹覽表》(GB 12268-2005)直接標註危險貨物的名稱。
4.括號內標註壹、二類機動車維修(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壹類機動車維修可標註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括號內標註了三類機動車保養(發動機修理、車身保養、電氣系統保養、自動變速器保養、車身清洗保養、噴漆、輪胎動平衡及修理、四輪定位檢測及調整、供油系統保養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及噴油嘴保養、曲軸研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保養、空調保養、車輛裝飾(篷布、坐墊及內飾)、車輛玻璃。其他機動車維修按上述要求在括號內標註。
5.綜合駕駛員培訓類是指具有兩項及以上車輛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兩項;特種駕駛員培訓類別是指僅具備壹項車輛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壹項。
6.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的培訓項目分為客貨運輸駕駛員、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填寫壹項或多項。